此次《劍青檢改》所慮言之有物,自應尊重之!但筆者苦心勸諫,盼檢方志士仁人,切莫師法邢泰釗之作秀成癮成癖,難道該說「以邢泰釗為青天樣板,且步檢方青雲之道?」
檢方風骨嶙峋,烈日秋霜,且忌且諱「曲諂偽佞」,吮癰舐痔以求榮,焉知今日佯訛交好,他日奉上刀刀見骨?唐、佞臣來俊臣著有《羅織經》,問罪章載:「上不容罪,無諭則待,有諭則逮。人辯乃常,審之勿憫,刑之非輕,無不招也。人無不黨,罪一人可舉其眾;供必無缺,善修之毋違其真。事至此也,罪可成矣。」如今看之,端是令人不寒而慄。來氏酷刑,有「求即死、求破家」等,舊唐書載:「則天重其賞以酬之,故吏競勸為酷矣。」察微可知,當不細查其心諂曲、不檢其弊,言稱正義以遂私刑(私行),媚上黨錮以全枉曲,流風靡風成習,羅織雷同鷹犬,司法必危!
比對檢視司法院、律師界之回應:司法內戰?
漫威電影中,有《美國隊長3:英雄內戰(Captain America: Civil War)》,鋼鐵人與美國隊長所領團隊相互爭戰,此次「盯梢條款」之爭議,引發院檢辯三方回應暨議論,不也是另類「英雄內戰?」只見藍袍、紫袍及白袍,三者大亂鬥,也不知「紫紅肩衣袍」何時下場?
關於劍青檢改之該聲明,司法院(8/5)作成新聞稿回應。其關鍵略以:該條非辯護人之「獨立抗告權」(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規定,絕非辯護人之「盯梢條款」)、法制上已存相仿規定等等。
有趣的是,《劍青檢改》該聲明指責「該條立法錯誤,請司法院清楚說明。」司法院則回應「劍青檢改對該條,理解尚有諸多錯誤。」併澄清呼籲「不可因部分律師不當之行為,妨及被告於偵查中尋求律師辯護之權利。」
當一併審酌全國律師聯合會(8/6)回應聲明,其重點如下:「辯護人(律師)為被告之利益而尋求救濟,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本係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有效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111年憲判字第3 號參照)。」、「《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內》賦予辯護人在維護當事人權益必要之範圍內,獨立提出救濟之權利,以監督國家機器偵查權力之行使」。同此,台北律師公會(8/5)回應聲明,重點如下:「國家均應確保人民有獲得律師協助辯護的權利」、「被告提起上訴或抗告以阻斷判決或裁定確定之權利,為被告之重要防禦權,而屬憲法保障應受辯護人協助行使之重要內涵之一(111年憲判字第3 號參照)。」、「將被告受律師協助提起救濟的合法權利行使污名化為犯罪行為之一環,明顯漠視律師制度係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重要內涵之一。」(以上見解之論證,筆者書論約萬字,未免文繁,筆者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