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內戰—院檢辯對打詐專法《盯梢條款》爭議

2024-08-1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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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律師年紀分布,資料來源:全律會網站。(作者提供)
職業律師年紀分布,資料來源:全律會網站。(作者提供)

「詐團律師=盯梢條款?」、「其他律師≠盯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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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對此提出兩個論點供參考。「一、所稱「詐團律師」,其人別或範圍為何?是否僅為抽象泛稱?二、如何判斷「詐團律師」與「一般律師」?是否只要辦理「詐欺案、詐騙集團案」均涵攝進入「詐團律師?」

筆者客觀提醒,該聲明所稱「詐團律師」該用詞確實有問題。當論證以上觀點,可證《劍青檢改》該聲明係針對「詐騙集團『所委任』之律師,且涉及勾串及提供司法機關卷證,牟利共謀,用以形成詐團產業鏈」而稱「此類律師涉嫌者或被告」為「詐團律師」。據此,定性上(含數字、個案)出現問題,如何遽論「盯梢?(通風報信)」更論及該條修法為「盯梢條款?」

筆者思考良久,簡化一個公式:「詐團律師=盯梢條款?」、「其他律師≠盯梢條款?」想了想,又寫下:「律師=盯梢條款?」、「律師≠盯梢條款?」

古語稱:「見樹不見林。」一株或數株病樹,可否論證成林?難道要如前調查局長呂文忠所稱:「樹大必有枯枝?」重點是「枯枝有多少?病枯是否為樹木主幹?」以及「病樹」究竟有多少數量?又,倒果為因,因明自誤,筆者說個笑語:「我媽媽是女人」,難道可稱「女人是我媽媽?」(註:目前性別多元,應尊重各別扮演之親子角色,尚無關生理性別)至於觀一葉落而知歲寒,在於洞燭機先,詳審時節,尚非以「一葉」而遽論「全樹全林之葉」,然可徵「歲寒之況」。更者,雖體知「歲寒時至」,亦知「松柏後凋於歲寒」,同此,當見寒梅傲雪,零落成泥碾作塵,唯有香如故!

如何修法(該條)以杜其害及革除其弊?

當然,劍青檢改「所諫所慮」,筆者認為確實爭議之「盯梢條款」該條,制度上可回歸「刑訴之抗告篇」規定,但專法專章設此救濟規定,寧無不可?還是該論說:「如何修法(該條)以杜其害及革除其弊?」

響鼓不用重捶。涉犯詐騙集團之串證、通風報信、湮滅證據等,當攸關「個案、某些律師(例如遭查緝起訴洩密或詐欺幫助犯、共同正犯)」若劍青檢改聲明「詐團律師」之論可成,「假設有『檢察官』向詐騙集團通風報信」,是否該稱「詐團檢察官?」法官同此,焉能僅以涉案逕稱「詐團法官?」誠然,《劍青檢改》可稱:「請筆者舉例有哪些檢察官或法官,因涉案詐騙集團遭起訴?」反而更可敘述「多起詐騙集團『事涉』年輕律師加入。」用以證明確有「詐團律師」之實?

是以,回歸法制上正論。此次該條爭議,重點在於「如何修法?(包含廢除或刪除)」但必然非檢方一家之言,當併同院方、律師界及學界之見解,由行政機關法務部、司法機關之司法院、全律會及學者們於立院程序協商以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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