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主國家法制之宏觀,主旨在於「被告人權之基本保障」。換句話說,在「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這個觀點,應一併審酌「一般被告多半不熟悉法令」,在被告人權確實應予保障之前提,如何避免司法機關濫權,法制上宜設置相關規範以保障弱勢被告(例如:法扶對原住民或勞工之協助)。
俗諺云:「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較為嫻熟法令者,多為院檢人員、律師、法界學者或公務人員(掌理之公務法令),一般民眾對諸多法令則多半較為陌生。筆者請讀者靜心看以下兩個問題:「一、被告懂不懂法律?二、司法機關有無可能違法或濫權,乃至因過失造成冤案?」針對前者,被告可以具備一定智識,常態而言,一般老百姓的被告多半不熟悉(複雜)法令規範。準此,為主張權益及避免冤枉,必然有保護之必要,這也是法制上制定《強制辯護制度(重罪應為被告委任辯護人)》,依法設立「公設辯護人」及「法扶基金會(給予法律扶助)」之本旨;後者則係針對個案中,避免檢察官或法官之個案裁量有誤(含嚴謹度、人權保障之不足),例如:訴訟程序之救濟制度,包含:「上訴、抗告或聲明異議。」
劍青檢改聲明:總統「飭令」司法院長清楚說明?
劍青檢改(8/5)聲明(下簡稱「該聲明」或8/5聲明),開頭標題特別提到「請賴總統『令』司法院說明條款來源!」該聲明更指出:「(原文)六、本會籲請賴清德總統正視此次打詐立法問題,您公告頒行的新法為何『夾藏』異常的救濟條款?如此『違反訴訟法理』,又『特別幫助詐團的法條』,能否『飭令』司法院長清楚說明條款來源以及緣由?」(雙引號為筆者所加)。
經筆者至《劍青檢改》官網查詢,似近期尚未更新;筆者建議該協會如有重大公開聲明,宜在官網公開於網站以明,期盼之後能直接在官網讀閱協會版本之公開版聲明。(註:該會8/5聲明及8/6聲明,筆者分別援引新聞報導,並將多則媒體網頁下載紀錄之。最後紀錄時間:2024/8/7)
「擊鼓振鐸,民心所在。」堯舜設諫鼓謗木,夏禹置揭器求言,以傾聽盡取民意(堯置敢諫之鼓,使天下得盡其言;立誹謗之木,使天下得攻其過)。然「言論」當區分「個人言論(含評論)」及「團體聲明(含協會、公會、公務機關)」,個人言論得暢所欲言,以諫明君或以諷昏庸,但團體、協會或公務機關之聲明,斷不可如此,只因團體者所表「該群之群聲」,體例上宜雅宜簡、宜廣宜宏,是以「個人言論與團體聲明」當分別,其言論或聲明之內容,各有所長,應適度區分,二者不應一概而論。
按「飭」音「ㄔˋ」,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係指:「通『敕』,具有告誡之義。例如:信飭百官。」;「飭令」則指「命令」,多為昔時公文用語。實務上檢方早年常用「飭回」,如今因貫徹無罪推定,基於尊重人權及避免隱有歧視語意,多改以「請回」用語。然實務上截自2024年,仍有「檢察官飭回」之情,有興趣請查閱司法院法學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