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內戰—院檢辯對打詐專法《盯梢條款》爭議

2024-08-1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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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神檢座、洗錢檢察官之質疑:社交禮儀,悉皆個案?

提到「詐團律師」,筆者想起檢方個案。筆者對此舉三例以明天下。一、請檢索最貪女檢。二、《八八會館》飲宴之黃錦秋、王涂芝(黃目前於懲戒法庭審理中)。以上兩例,或說個案,或說待查明均可。三、周士榆與im.B首腦傳訊及飲宴?以上三者,請注意包含「檢察官包庇業者」或與「業者有飲宴」之情,是否密切往來則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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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此位(前)明星檢察官,曾參與全國司改,更曾參與偵辦尹清楓命案、蘇建和案,被譽為司法界的明日之星。當見「陳玉珍坦承當門神,向法官承認收賄81次共新臺幣2325萬元」,能否以「檢察官向電玩業者索賄收賄,有包庇之情,就稱『門神檢察官?(門神檢座)』或『賭博電玩業者檢察官?』」至於陳玉珍案相關類案之郭學廉​​​​​​​​​​​​​​​​​​​,法界以外較少人人聽聞,筆者本次不再逐一舉相關司法判決(細部含行政判決),僅舉監察院新聞稿《檢察官陳玉珍包庇電玩業者又收賄、郭學廉協助洗錢》、黃世銘任總長時之最高檢《特別偵查組》新聞稿以明,至於司法判決則為「北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7號、高院103 年度金上訴字第 35 號、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資料來源:最高檢特偵組2013/3/8新聞稿。(作者提供)
資料來源:最高檢特偵組2013/3/8新聞稿。(作者提供)

有興趣之讀者不妨看看該稿內所述「檢察官如何洗錢(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至於黃錦秋於《八八會館》之飲宴風波,乃至睿森銀樓會所等爭議,詳見各媒體報導或筆者先前評論。

近期im.B案一審宣判且被告重判,且看邢泰釗愛將周士榆(曾任北檢發言人、現任金門地檢檢察長)與im.B首腦曾耀鋒傳訊及參加飲宴,請見高檢署調查報告載:「曾姓被告(曾耀鋒)於 109 年 9 月 17 日,提醒受調查人(周士榆)於翌(18)日在旬採鮨處中山店餐廳餐敘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受調查人(周士榆)於 109 年 3 月 11 日、110 年 11 月 3 日在公眾得出入之其他餐廳與曾姓被告餐敘。」

筆者且問:「IMB吸金90億坑殺數千人造成家破人亡、首腦曾耀鋒一審判刑16年6月,調查官投資、檢察官參加彼等飲宴純屬社交範疇?」(詳拙文《im.B三大奇事─調查官投資千萬、明星檢座飲宴及調查局長辯稱?》

綜上,見「門神檢座、洗錢檢座?」、「檢座於八八會館、睿森銀樓會所飲宴」、「與詐團飲宴檢座?」或筆者稍微緩頰。劍青檢改可將「詐團律師」之用語,改成「協助詐團之少數律師」,不知是否較能切中真意?以避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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