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顏寬恒無罪,心證悖亂有罪

2024-08-2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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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認事用證違背論理不符經驗。院方認為顏出售豪宅太過匆忙,又同時認為買受過程應該具有一定的SOP(例如確認界址),如果出售與買受過程確實匆促,兩造雙方的買賣登記移轉所有權後,必然會有許多缺漏尚待補足。如果買賣雙方陌生,依據經驗法則,再怎麼匆促也無法阻止交易常規,買賣雙方均想要避免被欺騙,交易就不可能合意形成。然而此案中的買受方與出賣方之間,均有與雙方熟悉的林進福牽線交易,而且買受人也確實去過不動產坐落地與查看過屋內裝潢擺設,交易對象又是知名度高的公眾人物,買受人為了減少交易成本與親自處理的繁雜細瑣,全權交由代書與林進福處理,為何不值得採信?所有權狀不在買受人手上,只是代書與買受人之間的事務,顏事後裝設保全與使用該不動產,那是買賣雙方的民事權利,買受人也知道買賣資金大部分來自於借款,在借款未償還前,債權人與債務人若有合意,將出售的不動產供為賣方使用,這難道是犯罪?檢方與院方認定的假交易或形式買賣,除了證明金流總額相符,還能證明所有權移轉虛假嗎?買方有將不動產權狀設定抵押於顏寬恒嗎?買賣雙方有訂定以不動產轉讓為標的之雙務契約嗎?如果檢方沒有證據,院方的論理就是拿著有色眼鏡跟著檢方定罪,無視法院審理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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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買賣雙方如何交易,本於雙方自由意願,區區18.5坪土地未列入交易範圍,也讓院方採為不利被告理由,到底是為了有罪判決而吹毛求疵,還是疏忽審理認定的買賣匆促前提?這筆交易確實匆促,既然匆促,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交易疏漏自然存在,但要為了防止交易疏漏而成為交易風險製造損失,自然由熟識朋友與資金來源確保交易信用與安全。林進福的財力有限,張于廷亦是如此,如果顏董要認真假交易,絕對不會透過親信好友林進福進行,畢竟犯罪的事情,牽扯親信好友,所有秘密都會瞬時揭露。這筆不動產交易沒有透過房仲進行,自然不能用一般房仲公司買賣的SOP相繩論理,況且交易匆促,必須有熟人介入與擔保,林進富不可能短期向銀行融資取得款項,向顏董借貸也是自然。而顏董借貸動機,當然是要這個政治絆腳石盡快脫離自己所有權。交易完成後,張于廷為所有權人,顏董頂多只是使用而已,民法對所有權、管領權、使用權都有明文規範,刑罰制裁假交易,構成要件豈是沒有所有權以及未利用所有權對價的管領權或使用權?至於買方願意賣方使用出售的不動產,這哪是不動產假交易、意圖公務員不實登載產權轉移的偽造文書犯罪要件?買賣確實有金流存在,金流也沒有假交易的對價或雙務契約,認定交易匆促又要質疑交易瑕疵,敢問法官與檢察官,你們家的界址可曾知道?不動產買賣確實有常規,但常規存在是為了避免風險、減少交易成本,這個買賣案中,買方與賣方都在避免風險(熟人交易)與減少交易成本(代書專業、金流清楚記載),如此行為果真是偽造文書的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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