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顏寬恒無罪,心證悖亂有罪

2024-08-2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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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助理費薪資與顏董收支何來論罪關係?院方的判決理由中,看不出顏董那家公司分配的股利有多少,記私帳的黃姓配偶,不可能挖坑給自己的老公犯罪,沒有助理薪資等同顏董支出的合理連結與犯罪證據。一者,助理薪資一個月4萬,顏董一個月開銷何止4萬,再者林進福受領助理費用的帳戶均未有金流至顏董公司私帳,真難想像這種「隔空貪汙」要如何定罪?貪汙最簡單的道理,就是把不屬於自己的錢放入自己口袋,或者自己對於公帑或國家預算費用具有實質支配力而有利己的不法對價關係。在本案中,林的助理費不是顏支配使用,至於黃姓會計記帳科目「顏董代收代付總表」也沒有立委助理薪資之轉帳紀錄,利用私帳的私用項目牽繩貪汙罪,卻故意疏忽兩者金流沒有絕對因果關係,實在不知道檢方與院方到底如何使用司法權力?裁判理由很「蒼白」,前後不一致的論理立場與取捨證詞的理由,真的是很「捲」,搞內鬥。至於林進福是否擔任國會公費助理,院方調查理由更是外星人到訪,顏的立委辦事處有很多志工,且不論志工是否願意領薪水,顏寬恒哪有財力創造這麼多的就業人口?其次,林進福不是一般的志工,誠如判決所提,林顏兩人既是朋友也是戰友,林進福經由立委辦公室主任認可公費助理的能力與適格性,難道這樣是不法聘用?法院爭執林顏二人真意,到底是測謊機AI還是託夢證言,讓法官們確實知道林顏二人的真意?司法審判淪落到懷疑被告真意而無鐵證論理,這不是臆測,啥是幻想?定罪不論直接證據,而用旁門左道邏輯謬論,這就是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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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林進福擔任公費助理期間,檢方與院方可有證據證明林進福的地方服務甚至北部跑攤行為,在經濟上、組織上與人格上,沒有受到顏寬恒立委的支配性?判決清楚記載其他志工證明林進福的選服工作,可惜院方直接帶過而不採理。另查黃姓會計實在是冤大頭,被檢方和院方的話術套牢,混然不知問話中的邏輯陷阱與羅織入罪。林的助理費對於黃姓會計來說,當然沒有支配權,況且私帳中的「代收立法院薪資107/2/5~109/1/15(林進福)」,這個「代收」也是黃姓會計相對老公林進福的用語,而且林顏二人均未授意黃姓會計如此記帳(真要貪汙,還敢列計于顏董代收代付款總表),黃姓會計的記帳真意,這時候看不見院方要求檢方證明顏董私用支出與記帳真意的犯意連結與對價關係。如果這樣的記帳用語就能證明助理費私用而犯下貪汙重罪,黃姓會計豈不是幫助犯?為何檢方沒起訴呢?檢方是否找不到直接證據,只能用記帳所使用的文字定罪,而不管金流的來去與對價關係?院方有罪推定的審理心證,難道不是違法取捨證言,錯誤認定事實的重大違法?

顏寬恒絕對不是學霸,但也不可能是惡霸。台北政壇可以瞧不起這位土豪或鄉下小孩,但不能歧視、鄙視、忽視,霧沙大烏龍的民眾們,不看英雄出身背景,只看重真正在乎他們的政治人物。盼望台中高分院上訴審理,不要帶著有罪推定的不法眼光,一起與檢方唱同調而遺忘司法中立。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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