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鄭文燦之辯稱(不知袋內有500萬、被陷害)云云,該案廖姓父子等被告是否改口,當待之後法院審理時妥善觀察。由於先前已提到「黑色提袋消失的500萬?(山西布政的五千兩在我房裡!)」對此,筆者謹然提醒「鄭返還之現鈔,現金共計1100萬元(500萬涉賄款、政治獻金600萬)。」並懇請注意該案之人事物及所涉金額。
移審:鄭文燦以2800萬交保、有無羈押之必要性?
檢視桃檢該新聞稿後,比對移審之羈押庭(延押),可參考柯耀程教授之論述《接押問題的辯證》;觀察(8/28)桃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新聞稿(下簡稱「桃院該新聞稿」),針對鄭文燦部分以2800萬交保,其主要理由在於:「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共犯間陳述雖有歧異,惟卷內有客觀之監聽譯文、市府會議紀錄等證據可佐。」準此,該案後續於法院之審理,縱然共犯所辯或證人證詞間倘有翻異,應僅屬「證據證明力」判斷問題。
「鄭文燦該案經起訴、移審,是否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桃院該裁定認為:「鄭文燦涉嫌收受賄賂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鄭文燦面臨未來之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惟查,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現階段命被告(鄭文燦)以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捌月,並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對被告(鄭文燦)產生相當之拘束力,以達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羈押之必要性。」
按偵查中羈押之被告,實務上於檢方起訴後,對移審法院之被告多會「再度審酌」是否有羈押之必要性,略如「有羈押之必要」、「延長羈押」或「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停止羈押」等,其救濟則依法定之。對於鄭文燦該案,移審後法院裁定具保,此點應尊重法院之裁定。
檢方對該案火速起訴、蒐證是否已充足?
筆者略有疑惑的是,鄭文燦被羈押共計47天(48天),審酌此類重大貪瀆案所牽涉之人事物及證據極為繁瑣,檢方火速起訴,是否確實已掌握該案全部關鍵人證或事證?還是「意在言外,給予教訓已足?」至於短時間籌足保證金交保,比對實務上重大金融弊案「籌款速度」,鄭文燦該案所顯「111分鐘籌措交保金2800萬(約2小時)」尚可接受之。
實務上重大弊案於偵查中「延押(延長羈押)」為常態。審酌該案所涉多名被告或共犯,以及貪瀆(犯罪結構)對市政重大影響,姑不論是否可能冰山一角,就具體該個案觀察,檢方應戒慎「對該案是否蒐證已足?」行百里者半九十,若一昧求速,倘之後「證據能力具有疵累」,或「證據證明力不足」,於法院審理時當生困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