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四十七天後,前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以貪污罪被起訴,並求處重刑十二年。對比之前因退回的五百萬遭押,桃檢的起訴說明的確紮實,除了被退回的五百萬,桃檢在鄭文燦台北住處搜出六百七十萬現金(財產來源不明),以及一筆行賄當事人(被退返)的六百萬政治獻金;桃檢七年終能辦一案,差別只在總統換人了!
除了漏夜湊齊二千八百萬交保金走出看守所的鄭文燦,對此案最該百感交集內心沉重黯淡的,當屬前總統蔡英文,她談了八年的「司法改革」,都敵不過檢調認真的辦出大案,但是,即使鄭文燦被起訴,所謂「司法改革」的黑洞依然存在。
壓案七年,十次搜索被駁,孰令致之?
首先,這起「舊案」七年前即曾被偵結,當時檢檢掌握的監聽內容與七年後並無二致,簡單講,行賄、收賄事證已經明確,當年何以辦不了,甚至讓鄭文燦知道監聽內容,直斥行賄廖家父子「你爸嘴巴很大」,讓他從容退回賄款,以為就此無事,直到七年後才得以收網?是政治壓力使然,還是仰承上意?或者揣度體貼鄭文燦的政治影響力?法務部、檢察署迄未合個合理的交代,當然,蔡英文和當年的行政院長也給不出答案。
其次,七年中,桃檢和調查局桃園市調處共聲請搜索十一次,桃園地方法院打了十次回票,直到七年後重啓偵辦,地院還是駁回聲請,桃檢使出「殺招」─依法逕行搜索,才搜出藏在鄭文燦臥室暗櫃的六百多萬現金,這筆現金讓鄭案又多馬一樁「案外案」,讓人不得不質疑,除了華亞科,鄭文燦有多少地雷未爆?更直接打臉桃園地院,十次駁回聲請搜索,是礙於政治壓力?還是轄下法官都與鄭文燦交好?這個問題,地院也沒給答案。
法院不肯開出搜索票,桃檢「依法逕行搜索」,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官認為有相關理由且情況急迫,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變造、偽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或有事實足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可以逕行搜索,並三日內層報法院,搜索範圍包括身體、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的處所,通常用在偵辦賄選案;就鄭文燦案的情狀,檢方逕行搜索只能用兩個字形容:夠衝!
此舉當然有相當風險,七年前舊案的事證,怎麼可能還保留在其居所?偏偏桃檢搜出了異於常情的六百七十八萬現金,讓桃院滿臉豆花。六百多萬和前立法院秘書長林益世藏在家中的百萬美金現鈔,乃至前總統官邸的數億現金當然是小兒科,却很難不讓人聯想到前立委陳明文高鐵上曾經落下的三百萬現金─又是一樁不了了之的奇案,當時為陳明文護航的甚至是法務部次長蔡碧仲;還有新系「大老」兩年內匯款兩千九百萬給暴打立委高嘉瑜的林秉樞,北檢以「無關案件」查都不查,就束之高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