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統雄觀點:使用ATM就是洗錢?「政商法媒裙」與弱勢法律扶助

2024-09-1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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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小組中的美籍律師看到L檢察官的起訴書後,連呼不可思議。因為沒有犯罪日期的起訴書,在美國別說進不了法院,根本出不了檢察署,在臺灣卻要打完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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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正如資深公益王律師所說:L檢察官背後有著名關說政客K大老,是個「政商法媒裙」集團,所以暢行無阻。

S博士雖然最後無罪定讞,但毀掉了他的新創公司,與一項尖端技術開發計畫。不僅毀了S博士的人生,也可能毀了臺灣的一個機會。S博士爭回了清白,社會卻再一次失去公道。

風評好的檢察官●能為司法改革做什麼?

「S博士被詐欺勒索案」中的所有關係人,除了一位,都已經退休了。S博士在第一次開庭時,曾經向法官與蒞庭公訴檢察官檢舉了L檢察官的偽造筆錄行為。

當時的蒞庭公訴檢察官,就是現在最高檢的費玲玲檢察官。

費玲玲檢察官在各公益律師的風評中均不錯,並曾任高雄高分檢檢察長,檢察體系內的青山綠水應該全部走過了一遍,從局內看,對政治力量如何影響司法,各種冤假錯案的成因與結果,比我們這些站在司法界邊緣的人瞭解太多。

我一直主張,司法改革必須先由「自律」起,費玲玲檢察官如果有機會看到本文,如果願意思考當初S博士為何莫名其妙的被毀了一生,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疑慮的案子…費檢察官在退休前的最後黃金時段,是否可能為司法改革做些什麼?

公益也需要資源●美國三箭可參考

法扶的公益律師,多半幫不了小民小案的忙。因為小案也需要時間經費,如果不是「S博士被詐欺勒索案」中由檢察官轉任、專門在詐騙或利益集團中打轉的律師,或許有很多橫財。一般的公益律師、正派律師只能論案計固定酬,收入是有大致範圍的。

美國有3 個制度可供我們參考,第一,是「懲罰性損害賠償」,有錢人比較容易打官司、拖官司,對這種人就應該額外對受害人支付「巨額」賠償。第二、律師分成,律師免費替窮人打官司,因為有「巨額」賠償可能性,律師願意全力以赴。第三、Pro bono 公益辯護的機制,律師樓在一定條件下,必須撥出一定資源,不是為賠償,而是為弱勢的正義擔任義務辯護。

當然,任何制度都有利有弊,必須權衡取其較佳條件,另題再議。

附錄:如何尋求弱勢法律扶助

臺灣目前有關弱勢者訴訟的法律扶助機制,可分法律制度性的,與民間志願性的。前者包括: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與各縣市政府、區公所。後者有民間司改會、智障者家長會、大學法律服務社團等,與個別公益律師。

法律制度性的有兩塊,一個是法律扶助,一個是強制辯護制度,但這兩塊都有所不足,不足之處在於,法律扶助提供律師低於一般行情的費用,人之常情,接受法律扶助之律師會用多少資源跟時間投入弱勢者訴訟?

至於強制辯護制度,除了侷限於刑事訴訟外,且目前強制辯護僅由公設辯護人執行,加上公設辯護人設置不足,又限於刑事重罪,弱勢者若在民事方面受到傷害損失,完全沒有制度性保護。

另外,各法院都設有訴訟輔導窗口,各縣市政府、區公所(區行政中心)也都設有法律諮詢服務機制。

*作者為台灣民調創始人,法扶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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