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考績法需加速修法,杜絕公部門的職場霸凌

2024-11-24 06:00

? 人氣

引爆社會怒火的勞動部霸凌案,20日勞動部長何佩珊(左)與勞動力發展署長蔡孟良(右)於衛環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引爆社會怒火的勞動部霸凌案,20日勞動部長何佩珊(左)與勞動力發展署長蔡孟良(右)於衛環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近期,多起公部門內的疑似職場霸凌事件受到社會關注,引發內部與外界對職場管理的擔憂。這些事件顯示出職場霸凌在公部門內部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需要引起更多的重視和行動並透過修法的方式來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一、公部門職場霸凌的法律框架與職場霸凌防治的實際操作

公部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機關有義務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的安全保障,包括防範因他人行為而導致的身心不法侵害。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第3條規定則進一步強調,這些安全保障措施應涵蓋預防執行職務過程中遭受職場霸凌的情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早在108年已發布「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供機關參考,以建構友善職場環境。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新增職場霸凌條款納入公務人員考績考評

目前,台灣尚無專法處理職場霸凌,相關爭議往往難以有效解決。然而,今(113)年初銓敘部提出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再修正部分條文中(下稱銓敘部草案),已新增針對職場霸凌的條文,如公務人員有曾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嚴重。應予考列待改善,如果是主管人員考列待改善者,更有應予以調任非主管職務之規定,而連續2年考列待改善,或最近5年考績3年考列待改善者,除受考人自行辭職外,應予資遣或依規定退休。職場霸凌情形更嚴重者,有具體事證,足認在考績年度內屢有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嚴重。一再勸導無效,經綜合考評後已不適任者,更可以考列汰除免職。

三、面臨課題與挑戰

儘管銓敘部草案新增職場霸凌規範納入考評是重要進展,但目前法律上仍無針對職場霸凌的明確定義和專門法律,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對於具體行為的認定仍有一定彈性空間。此外,如何平衡保障受害者權益與避免濫用申訴機制,也是政策推行過程中的潛在挑戰。展望未來,公部門需要積極培育公平、公正的職場文化,並完善調查與處理機制。同時,通過更多的培訓和監督,將霸凌行為納入全面管理中,逐步建立健康職場的新常態。

結語

銓敘部草案不僅反映了對職場霸凌問題的高度重視,也展現了政府淘汰不適任人員、提高行政效能的決心,修法立意良善,盼修法實施後不再出現類似事件,並促成公部門職場文化改善。

*作者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喜歡這篇文章嗎?

侯嘉偉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