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尼克森案與川普案看最高法院的司法界限
從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來看,尼克森案(United States v. Nixon, 1974)和川普案(Trump v. Hawaii, 2018)是兩個很重要的美國憲法判例,對於行政權的界限及其與司法權的互動具有深遠影響。在尼克森案中,最高法院一致裁定總統無法基於行政特權拒絕提交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強調“沒有任何人,包括總統,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原則。該案確立行政特權的界限,即當行政特權與司法權的正當需求發生衝突時,法院有權要求總統服從法律程序。
在川普案中,最高法院以5-4的裁決支持川普政府針對部分國家的旅行禁令,認為該政策屬於總統在《移民與國籍法》中被授予的權力範疇,並表明法院在國家安全和移民政策方面對行政權限有一定程度的尊重。然而,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在判決中也明確表示,雖然法院承認行政權在某些領域的廣泛裁量權,但這種權力必須符合憲法與法律的限制,並且不能僅基於總統的個人聲明來評估其合憲性。
因此基於尼克森案的原則,川普無法僅憑即將上任總統的身份要求最高法院暫緩實行TikTok禁令,因為這樣的請求將直接干預司法程序,破壞憲法第三條所確立的司法獨立性。最高法院在尼克森案中已明確表明,行政部門的特權不能凌駕於司法機關的合法需求之上。TikTok案涉及的是對第一修正案和國家安全之間的平衡進行司法審查,而非行政機構的政策調整。即使川普主張其政治協商能力可以解決問題,這也不能作為影響司法程序進行的正當理由。
同時根據川普案的論點,總統確實在國家安全相關政策擁有一定的酌情權,但這一權力必須根據現有法律框架行使,且受到司法審查的約束。在 TikTok案中,川普的請求並非基於現行法律賦予他的明確權限,而是希望以政治協商的理由要求最高法院改變時間表,這並未得到美國憲法的支持。若川普這樣的政治請求若被最高法院接受,不僅破壞司法程序的穩定性,也可能對未來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的界限帶來模糊化的風險,進一步削弱市場和法律對於政府決策穩定性的信心。
TikTok案如何改變數位監管的未來政策方向
綜合來看,川普既無憲法權利,也無明確法律依據,能夠要求最高法院推遲 TikTok禁令的實行。最高法院應堅守其獨立性,拒絕任何可能被視為行政干預的行為,這不僅是對三權分立原則的捍衛,也是對憲法秩序的維護。最高法院需要明確表態,行政部門在進行政策調整時,必須在司法審查框架內運作,而不能憑藉政治意圖或個人能力試圖影響司法進程。
TikTok案不僅是一個涉及個別數位平台命運的法律問題,更是美國如何在數位時代平衡國家安全與憲法權利的嚴峻考驗。川普政府支持透過政治協商方式解決TikTok問題,其策略性考量在於減少對第一修正案的侵害,並避免由全面禁令可能引發的外交反彈。然而,此舉是否符合憲法精神,仍需經過司法程序的嚴格檢視。
從最高法院的角度看,此案為數位監管體系提出新的思考方向。如何在技術快速變革的背景下,建立一套既能保障國家安全又符合憲法精神的政策框架,是美國政府和法院需要共同努力的目標。最高法院對TikTok案的最終裁決,將勢必成為未來處理類似技術與安全爭端的重要參考,並為數位公共平台的法律地位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