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為我國重點發展的再生能源之一
發展再生能源為我國能源轉型、淨零排放關鍵戰略的重中之重。但由於離岸風電幾乎已經插滿我國西部領海,光電又因選址錯誤、排擠農漁民、侵害傳統領域等制度不良、個案失調的問題,加上許多錯誤資訊和地方黑金趁虛而入,民眾對於光電的負面印象不斷增加,導致光電無法穩定健全的成長,縱使後期政府推出環社檢核、努力澄清錯誤的光電資訊,並專案追捕地方黑金,短期間仍難以挽回民眾對於光電的觀感。因此大家近年逐漸將目光望向台灣較具發展潛能的地熱發電。為了推展地熱,我國於2023年大幅修改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相關規定,作為法制整備的基礎。令人擔憂的是,過去光電最為人所詬病的「缺乏環評」及「缺乏溝通」等問題,眼見可能又要在地熱開發中再次重演。
地熱開發不該規避環評程序
2018年,環境部修改「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將地熱環評標準從原本2MW,大幅度地放寬到10MW,理由是參考日本及冰島的環評法規,然而去年6月環境部公告的修正草案,又要再次大幅放寬環評標準到50MW(部分環境敏感地區有特別規定)。然而當初所參考的日本法並沒有放寬,如果當初是考量我國法律體系、人口密度及工業發展程度都較接近日本而調整放寬,何以在日本未放寬時,我國仍選擇再次大幅放寬5倍?另外冰島的地熱發電廠雖然要50MW才要環評,但依據冰島的環評法,地熱的「鑽探行為」本身就要依個案特性評估其是否應經環評。如果要學冰島的立法例,那也應該納入相關制度設計。
開發單位向來視環評為洪水猛獸,然而,事實上我國環評審議向來對開發案相當友善,駁回率極低,以離岸風電為例,區塊開發沒有任何申請案遭環評駁回,僅是在環評程序當中要求開發商做好評估及環境對策以減輕負面影響。反之,光電除了在重要濕地外都不用經過環評,過去幾年在山坡地、鹽灘地開發時,就受到當地及環保團體相當大的抗爭。光電沒有環評委員把關也造成地方恐慌、環境假訊息頻傳,例如光電板會減少降雨、清洗光電板會釋出有毒物質等等。因此,妥善的環評不但能在開發程序當中為環境做最基本的把關,也能以專業立場打擊錯誤訊息,規避環評反而才有害再生能源發展,環境部實在不該懈怠自己的責任,棄守地熱環評。
地熱開發不該規避諮商同意程序
我國地熱潛勢區大多在部落的傳統領域,因此如何和部落溝通、讓部落成為一起邁向淨零的夥伴,為地熱開發是否能夠成功的關鍵要素。
地熱鑽探依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下稱諮商同意辦法)第3條附件第1點第1項第3款規定,屬於「土地開發」,因此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向部落諮商取得同意。但因政府和部落間溝通不良,造成鑽探過程受阻,然而能源署並非檢討目前的作法,而是要求原民會依諮商同意辦法第3條附件第1點第3項第3款將地熱鑽探認定為「促進原住民族土地利用」,法律效果上,地熱鑽探就會變成非屬土地開發,因此不用向部落諮商取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