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惡例一開,其他所有土地開發類型也都可能透過原民會認定為「促進原住民族土地利用」而免諮商同意,例如道路、火力發電廠、水庫、旅館...等。也就是原民會可以用一個函釋架空原基法,此顯然有高度違法的疑慮。對於部落而言,鑽探行為涉及到他們的傳統領域,一鑽就是幾百公尺甚至幾公里,傳統領域有可能是部落祭祀祖靈的聖地、部落所在地,或重要的經濟場域,因此應該跟部落溝通讓部落了解並取得部落的同意後再進行鑽探,以保障部落依原基法享有的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及諮商同意權。
或許能源署認為,在鑽探前就要投入成本進行諮商同意,如果鑽探結果不如預期,就浪費了前面的溝通成本;但反過來想,如果鑽探後才進行諮商同意,部落不同意的話,就浪費了鑽探成本。鑽探成本是整個地熱開發成本最高的部分,高達上億元,如果能源署真要考量成本浪費的問題,鑽探成本遠高於諮商同意的溝通成本,因此顯然應先走諮商同意再來鑽探。目前的政策方向,不僅侵害部落的權利,更可能害地熱廠商投入高額鑽探成本後血本無歸。
利益分享應回歸部落自主
另外關於開發傳統領域的利益分享,政府想設定統一回饋標準,然而,每個開發案、每個部落的情形都不一樣,並不適合設定統一標準,有些部落可能期待地熱餘水可以給部落發展溫室農業,有些部落可能希望地熱廠商可以提供工作機會給部落,有些部落可能認為固定營收比例回饋最容易,這應該尊重部落自主,而非以家父長的姿態代替部落決定,剝奪其自主權。
兼顧原住民族部落權利的地熱開發政策建議
建議地熱開發應兼顧原住民族部落的權利:一、政府應在各個有豐富地熱資源的部落,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或工作坊,協助部落了解氣候變遷、能源轉型及地熱發電,減少政府、部落及地熱廠商間的認知落差並促進溝通;二、提供各個部落他們傳統領域所蘊含的地熱資源,及傳統領域範圍內申請開發個案的數量、進度、計畫資料、審議資訊等,保障部落的知情權,讓部落能主動積極管理地熱資源;三、參考光電地方工作站的經驗,建立地熱廠商和部落間之溝通及爭議處理平台,協助溝通及解決爭議;四、補助部落自行投資地熱電廠,並去除部落成為地熱開發主體的法規障礙,以協助部落發展自己的地熱產業;五、修正諮商同意辦法中已經法院宣告違憲侵害部落文化權的相關規定,使部落決策方式回歸部落自主。
結語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議題摘要:公正轉型》中提到:「如果沒有策略地管理轉型的過程和影響,社會政治上的反彈可能會隨之而來,最終會拖慢去碳化的必要進程。」在淨零轉型的壓力下,可以理解能源署想以各種方式加速再生能源的發展,但過去的經驗告訴我們,錯誤的政策造成的反彈,反而會拖慢能源轉型的速度,期待政府能夠重新調整腳步,不要扼殺地熱於起步時、不要讓地熱走上光電的回頭路。
*作者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