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糾舉彈劾為目的的調查權,誰說不是監察權?
同樣的,監察院聲請釋憲案早有前例,而且例證並不少,細數過去受理與不受理的案例,最令人錯愕的是,大法官以「國會全面改選」畫出一道界限,在此之前因為「憲政體制猶在發展中」,釋憲案多為機關聲請,人民聲請案或受限於制度或權利意識未成熟較少,故從寬受理;在此之後,立法院逐漸發揮國會功能,憲政漸入常軌力故對監察院聲請案採逐案審查,不再一律受理。言下之意,國會未改選前,民意監督不足,故需監察院輔之?還是國會改選後,司法院認為過去監察院「準國會」角色不再,故而在憲政上的監督制衡功能必須限縮?又或者人民權利意識升高,大法官承接案件煩不勝煩,所以自主限縮其他憲政機關的釋憲聲請權?問題是,監察院的功能職權,又豈是非經國會修法或修憲,司法院就能片面為之決定?這難道沒有「違憲」之虞?莫怪監委一不做二不休要對大法官不受理再提釋憲聲請案。
更莫名其妙的是,大法官對監委「調查權」竟有「不符合行使職權要件」的區分,簡單講,大法官認為監委若未輔以糾舉彈劾審計等「目的性權力」,為調查而調查,就不符合行使職權的要件,一句話勾銷監察院的「調查權」,或認定調查權非屬「監察權」,豈不怪哉?民進黨儘管視監察權為雞肋,但也不能由大法官用不受理釋憲案的方式萎縮之。事實上,監察院有太多人民陳情案的調查,都牽涉到法律爭議,也與監察院直接職權無關,舉例而言,監察院聲請的第五三0號解釋有關法官加給,第五八九號解釋有關政務官月退俸,都干監察院何事?與糾舉彈劾何干,大法官不但受理而且解釋,這兩號解釋都是在國會全面改選之後;大法官又做何解?
政黨果若四輪替,許宗力的立場還要再轉變嗎?
如果監察院對大法官視「監委調查權」為無物,豈非宣告監察院以後不必再聲請釋憲了?!監察院此番再就年金改革表決通過聲請釋憲,其結果未必樂觀,在此之前,大法官已經拒絕受理地方政府提出的教員年金聲請釋憲案,理由是地方教育固明定於地方制度法,是地方自治事項,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但用「憲法本文」(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認定是「中央立法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換言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有關事務又被大法官一句話,從地方拉回了中央,但年改爭議並未因「大法官不理」而煙消雲散。
大法官擋下了立委的前瞻釋憲聲請案,沒擋下立委再提年改釋憲案;大法官擋下了監察院聲請的黨產條例釋憲案,監委加碼再提年金改革釋憲案,還有黨之一爭訟中的法官也暫停審理,聲請釋憲,對於法律與憲法抵觸事宜,哪裡是大法官技術性逃避就能化解?
許宗力的憲法初心或許已經許給了民進黨,以至於早年可以如此為「國會少數」發聲,甚且支持監察院的釋憲聲請權,在他認知中的「憲政秩序」或從民進黨全面執政始,但是,即便其任期到二0二四年,難保期間不會再發生政黨四輪替之情狀,屆時他對限縮立委或監察院釋憲聲請權的見解會不會再改變?
非常遺憾的,就在中華民國釋憲七十周年的此刻,因為大法官對「具有憲法價值和重大政治或社會事件」避之唯恐不及,既動搖了國人對憲政主義的信心,也動搖了對民進黨執政的信心,蔡政府民調一跌再跌,許宗力主持的司法院也得居一功(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