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退休公務員孫宏新先生,去年以民間義工組織磐石救難隊的身分,受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的徵調,參與花蓮山難搜救行動,卻不幸遭湍急水流沖走而溺斃,成為退休公務員因公死亡的全國首例。台北市消防局雖然核算出應給付309萬元的死亡撫卹金,但因為孫先生是退休公務員,遺屬每月可領取2萬元左右的遺屬年金,因此被要求必須先將兩者扣抵。新聞報導後,許多民眾都覺得不合理,所以銓敘部、消防署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也都紛紛表示,將進一步研議如何妥善處理。
新聞報導中提到的月撫慰金,在現行法制下其實是孫先生遺屬所領取的「遺屬年金」,亦即當公務人員退休後死亡時,將亡故公務人員的月退休金,在一定條件下轉換給付予公務人員之遺屬(月撫慰金的名稱已改為遺屬年金;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章第三節相關規定),因為遺屬年金的設計是從原本的月退休金轉換而來,所以縱使有照顧遺屬生活之用意,但其聯結的因素乃是公務人員原來的月退休金,所以能夠領取此部分金額的前提之一,必然涉及公務人員退休時,對於其年資及工作表現之評價。
「消防法」於84年8月11日修法時,特別於第五章「民力運用」中,增定第30條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此一事件發生時,孫先生已辦理退休,身分只是一般老百姓,「消防法」第30條所稱的死亡撫卹金,是針對他當時奮不顧身,甚至因此犧牲生命之義舉所為之給付,與孫先生曾經具有「公務員身分」,以及任職公務員時的「年資及工作表現」,都毫無任何關係,自不應將兩者混為一談。
然而,此一事件在適用法規上最大的困難,其實是來自於「消防法」第30條的立法理由,當時的立法理由確實表示:「因義勇消防人員遍及各行各業,實際上大都已依其本職身分參加政府舉辦之公、勞、漁、福保等保險。為避免因同一事故而領受國家雙重保險給付,增加政府財政支出,爰明定依消防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撫慰金、撫卹金或其他各項給付。」(參照立法院公報84卷46期2803號一冊第303頁、內政部消防署消署管字第1051400845號函)。
如果從國家雙重保險給付的角度而言,首先必須考慮的是84年7月1日開始實施退輔新制,亦即從過去的國家恩給制,改為共同提撥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以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但是,「消防法」在修法過程中,顯然並未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的變革有特別考量或討論,更遑論今年起實施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早已不是所謂由國家單方面負擔的恩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