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中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安全法》。該法涵蓋政治、國土、軍事、文化、科技等11個領域,對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和職責、制度、保障、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等多方面進行了規定。 特別是在第11條第2款及第40條第3款,首次將香港和澳門納入適用範圍,列明港澳台同胞都有義務維護國家主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引發香港各界的強烈反應。
官方的反應
由於《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人大法工委又表明,新國安法不會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言下之意,新國安法目前不在港實施。同時重申,香港要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要按照《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通過本地立法去處理。
港府官員們異口同聲的表明新國安法不適用於香港。律政司長袁國強的解釋是,新國安法無定立新的刑事罪行,沒有加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特區政府與特首梁振英重申本屆政府沒有計劃就23條立法。
許多建制派議員和學者紛紛背書,新國安法與香港無關。
在香港,很少看到國家頒布的法律這麼不受待見,人人避之不及。
港人的憂慮
新國安法實時在港人心理上引起「寒蟬效應」。
香港記者協會、獨立評論人協會及國際記者聯會發表聲明,對人大常委會通過新國安法感到遺憾和不安。他們還擔心港人日後返回內地時會被追究。
《星島日報》認為,雖然新國安法屬原則性法律,至今仍未有具體操作細則,包括對罪名、罪行的定義,以及詳細罰則等,但一旦落實細節,於香港煽動「港獨」活動人士等,回到內地將因違反新國安法而被定罪。
不少港人疑惑,新國安法不在香港實施,香港又不對23條立法,難道香港是一個不受有關國家主權和國家安全法律管轄的真空地帶?港人在香港違反了新國安法,但沒有違反香港法律,真的不會被檢控?
新國安法闡明,港澳台同胞都有義務維護國家主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言下之意,港人如果違反了這義務和責任,理所當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受法律的處罰。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鄭淑娜副主任認為:「觸犯了哪個法律,是哪個司法管轄區就是哪個司法管轄區來管。」這裡強調的重點是觸犯的法律和司法管轄權,而模糊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地點,以及內地與香港分屬不同法律制度的「一國兩制」。
這段話符合邏輯的理解是,在香港參與了例如反對中央政府的遊行,或鼓吹香港獨立等被認為是違反國安法的港人,如果進入內地,就到了內地司法管轄區,要接受內地司法機關的管轄,可能被指控違反了國安法。當然,這一擔憂要通過具體的司法實踐來進一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