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25日針對捷運美河市案作出釋字第732 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宣告《大眾捷運法》第7條等規定違憲。這是近年「土地正義」再邁進一步,那些巧奪民地的官商,該住手吐回土地與利益了!
捷運美河市案鬧得滿城風雨,外界焦點全部集中在市府捷運局與開發商之間的利益分配、是否有圖利等事情上,但對更嚴重、更惡質的官府濫徵民地、為己為商謀利一事,則未予應有的關注。這次大法官的釋憲,算是終於矯正了此畸形、違法的作法。
捷運局是在1991年向以「作為捷運系統用地」之名義,向地主徵收239筆土地。捷運局並未取得聯合開法使用的許可,更惡劣與離譜的是最後是開發成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利益由市府與開發商瓜分,原地主只在徵收時領取微薄的徵收補償金而已。地主提行政訴訟卻敗訴,轉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終而得到平反。
捷運局所為堪稱「嚴重違紀」,有3大錯誤。政府確實依法有徵收民眾土地的權利,但因為涉及人民財產權,必須極度審慎為之,徵收的土地必須是「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之要求」,用作屬公共建設之需,這是一個基本的理念與原則。捷運局為擴大土地開發、獲取土地利益而徵收土地,明顯違反此原則。
在一位大法官的意見書最前面,就特別引用了馬基維利的名言:「國家不論用任何手段強奪人民的財產,人民手中必然握有一把復仇的匕首」,來強調政府徵收民地需要的審慎態度。
即使說捷運局為聯合開發徵收土地,有法令依據,《大眾捷運法》授權主管機關可以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但事實上聯合開發基本的精神與方式是「與地主協商」。
過去許多案例都是為求聯合開發案擴大規模、獲取更大利益,同時考慮到都市規劃,捷運局會向週遭地主遊說加入開發。以美河市案而言,捷運局如認為擴大開發面積有其公益與利益,該作的是與地主協商,遊說地主加入,而不是如土豪惡霸般的用徵收方式奪取民地。這是第2個嚴重錯誤。
最後當然是在所有壞事,錯誤都幹盡後,徵收民地取得的開發利益,卻又未歸於公庫,利益分配中,外界看到的是廠商拿走更多的利益─某個角度而言,這簡直是公部門為商人強奪民地,讓商人利益滿手。這是第3個違紀與錯誤。
在一位大法官的意見書就指出,原本聯合開發,「理論上是完美的「三贏」(政府、被徵收之人民與得利之廠商,皆獲得好處)。但卻造成「廠商獨贏」, 而幻滅成「鏡花水月」!」他批評「被徵地主甚早即被排除在聯合開發行列,已無共享聯合開發好處之可能」。而只剩政府與廠商, 雖有可能形成「雙贏」,但最後卻「形成「單贏」(得利之廠商),及「三輸」(政府、被徵收之人民與公平正義)」
這次大法官釋憲,對政府單位為了土地開發徵收土地的法令授權,已判為違憲,宣告失效、不予適用。這些訂於威權時代末期、給予官僚單位過多授權的法令,在社會對「土地正義」意識高漲之際,是該廢除了。而除了美河市案外,類似案例仍存在於各地方政府,有些地方政府以蓋公園名義徵收土地,公園未蓋成就改為蓋住宅,這種手法皆可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