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追討日勝生不當得利,柯市府絕不能賠錢了事

2015-09-3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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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就美河市以大眾運法徵收民地,卻聯合開發為違憲。(資料照/楊子磊攝)

大法官會議就美河市以大眾運法徵收民地,卻聯合開發為違憲。(資料照/楊子磊攝)

大法官做出732號解釋,判定爭議十多年的美河市案,北市府徵收人民土地的作為違憲。大法官解釋出爐後,柯文哲市長反應,想到市府要賠兩百多億給地主就「腿軟」,日勝生反應則是,這屬於北市府與地主間的爭議,跟日勝生無關。對我們老百姓來說,如果台北市政府的反應僅止於賠錢了事,我們可真是輸到脫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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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我們老百姓是輸到脫褲呢?

市府對於當年違憲強徵民地當然要負責,但是我們要問,難道當年強徵民地,得利的是台北市政府嗎?眾所皆知,在權利分配上,日勝生得利遠多於市府。那麼,人民既沒有從美河市中得到公益,現在又要從我們納稅錢裡去賠償當年的地主嗎?不!如果當年日勝生與馬市府掠奪了最大利益,當然要追究官商勾結與日勝生的不當得利,而不是市府輕輕放過強盜,還把百姓當冤大頭!

之前廉政委員會的調查集中在市府與日勝生間的分配問題,但我們呼籲廉政委員進一步調查,依據監察院報告,日勝生從一開始「取得開發資格」的手段就有問題。當年日勝生偽裝地主,獨攬優先開發權,根本不需要跟其他開發廠商競標,就輕鬆得到這起價值兩百多億的建案。整起開發案根本是「不當得利」,市府應該向日勝生和當年勾結的馬市府求償究責,而不該拿公庫來賠償。

背離「聯合開發」精神的美河市—真地主未蒙其利,假地主日勝生獨攬開發

翻開監察院99年的調查報告,美河市從一開始執行就違反捷運局設計的「聯合開發」。所謂「聯合開發」,是民國77年台北市開始蓋捷運時的開發機制,因為蓋捷運需使用到民間地主的私有地,為了降低阻力,盡量不採取徵收,而是聯合地主一起進行開發,在捷運完工後讓地主能夠分回土地共利。但美河市的執行徹頭徹尾走樣,最後地主未蒙其利,撈到最大好處的竟是日勝生這個「假地主、真開發商」。

美河市開發基地中,最初有超過85%私有地,公有地不到15%,如果依照聯合開發的精神,市府應該與300多位私地主「先協議聯合開發,協議不成再辦理徵收」。現實是民國80年,台北縣政府(縣長尤清)與台北市政府(市長黃大洲)卻「先辦理徵收,後來才召開聯合開發公聽會」,使得絕大多數的地主,一開始就因程序的錯誤和資訊不透明,被排除在聯合開發之外,只有極少數地主同意參與聯合開發,並於民國83年,與台北市政府簽訂了「聯合開發契約書」。

是誰讓日勝生捷足先登? 搖身一變假地主──合法不合理!

玄機來了!當土地收整完成,接下來就要進入招募開發商(建商)的程序。當時的捷運聯合開發辦法規定,開發投資商的第一順位為土地所有權人,第二順位才是公告徵求其他私人、團體。因此,那些極少數參與聯合開發的地主,手上握有優先進場開發的權利。最奇妙的是,其中朱姓等四位地主,在88年9月跟捷運局表達優先投資意願,得到捷運局回函確認審查通過。但地主在表達意願前一天,將其中一小塊5平方公尺的土地,讓售給太空梭公司。而太空梭公司又在10月底將土地讓售給日勝生。而日勝生後來就憑著這身分,取得優先進場開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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