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成為熱門關鍵字之後,所帶領各種科技革新,也衍生出諸多新型態法律問題。近日,新聞報導某特斯拉電動車的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開啟「自動駕駛」,把車子交給AI處理(以下簡稱「自駕車」),該「自駕車」竟然直接朝正在執行勤務的警車衝撞過去。還好員警反應得快,否則不死也少半條命。由於駕駛酒測值為零,目前似乎未能對此種重大疏失駕駛行為論以刑事責任。因此,關於類似危險駕駛刑責規範,刑法應有檢討修正必要。
相關危險駕駛情形,在駕駛人沒有喝酒、吸毒,也沒撞到人的時候,原則上不會被論課刑事責任。即使駕駛人有蛇行、逆向、打瞌睡、將手放開方向盤、一邊用手機一邊開車等等行為,充其量只是行政違規。退步來講,就算造成其他用路人受傷或死亡,現行刑法相關條文刑事責任,也遠較先進國家規定為輕,像是過失致死的最重刑度上限是二年,若是業務上行為,上限至多加重到五年。如只是普通傷害或重傷,刑責更輕。
鄰近日本,在2013年時有鑑於刑法對於交通事故之刑責過輕,直接制定特別法,對於包含酒駕在內,其他像是闖紅燈、高速行駛、無照駕駛、逆向等等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死傷,大幅加重刑責,至少刑度都是一年以上起跳,最重刑度達十五年。甚至,德國對於過失致死傷的行為,刑度早都比台灣更高。
特斯拉電動車雖有自動駕駛功能,但世界各國從未開放駕駛人可完全放任車子自己跑,就算是Google等科技大廠目前設計的無人車,行駛時候都要配置自然人駕駛在車上監督,自駕只是輔助功能,技術還沒達到可隨便讓無人車上路,或AI全面自動駕駛,否則是拿人類的生命在開玩笑。駕駛人若濫用自動駕駛功能,讓AI掌控一切駕駛行為,豈非路上隨時出現一個不可測的撞人機器嗎?尤其員警在馬路上執勤,許多狀況已經夠危險了,還要擔心莫名奇妙飛來一車,政府應該立即加強管制自駕車的危險駕駛行為。
台灣現行刑法遲遲未修改狀況下,要遏止因科技進步造成的公共危險,曾有少數危險駕駛的個案,在既有過失致死傷的規定外,直接用壅塞道路之類的公共危險罪的條文來究責,著眼於現行法處罰刑度之不足,終究非正道。甚至法官量刑時,看到被告願意拿錢出來賠償被害人的時候,通常也願意從輕量刑,不是易科罰金就是緩刑收尾,值得商榷。暫毋論道路設計或交通路況的問題,危險駕駛行為對於人命的喪失,非金錢可以彌補,就這方面而言,台灣有必要仿效德日加重刑責,或立特別法方式來處理類似行為,避免重大過失的交通違規事件,因現行法缺漏,導致對交通事故傷亡的規範不足。
警員閃避自駕車衝撞而來的錄影畫面,讓人怵目驚心,類似自動駕駛所造成的交通安全問題,似乎有可能再發生。自動駕駛若屬危險駕駛情形,當論以公共危險罪,政府應修法管制或謹慎面對,不然下次發生無辜路人被自駕車撞到了,這筆帳要算在無情的自駕車頭上,還是有情的人類呢?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