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要點下最常被爰引者,便是此一「潛力場址範圍」圖。而在這一張圖,將台灣西海岸的海洋區域做了劃分,並讓開發商申請開發。
眾多海內外的能源法專家,在看到這張圖後,往往問我的最常見問題就是:「你們國家管轄海洋空間分配或海域的主管機關到底是誰?」我的回答向來就是:「不是內政部,就是行政院」。
內政部,係從海岸管理法、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包含非都之管制)等這些法律中,取得對於海域土地的管轄權。
行政院則是涉及海域相關活動之許可(如: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七條:「(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應經政府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在前述所列行政法律授權下,內政部、行政院對相關海域利用行為,取得某程度規範形成權。就算,我們承認經濟部因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再生能源離岸風電推動事務的關連性,而取得部分的規範形成權,但空間是相當限縮的。以過去向來運作實務上,均將相關議題回歸計畫或土地主管機關管轄。如,經濟部並不會因有再生能源規劃權,就完全可恣意在各種農地上興建太陽光電;而仍須聽農委會的意見並依據農委會相關規範。
過去幾年,離岸風電的海域土地利用規劃,若勉強由經濟部的法規命令來規劃,可能也就很誇張了,什麼時候輪到經濟部下的「能源局」所制訂的行政規則來規劃?
凌駕環保署與環評法
去年最流行的一句說法,就是:「離岸風電開發商要在年底前通過環評,不然就無法拿到後續開發的資格。」而這句話,是怎麼來的呢?很多人會納悶說,我們環評法明明就沒有規定開發商什麼時間要通過環評阿?這樣的規定,到底規定在哪裡呢?明明環評法修法就還沒過,怎麼會跑出這樣的規定呢?
在此,公布答案。這就規定在此一三級單位所制訂的行政規則。一個三級單位能源局所定的行政內規,竟然可以對其他部會所主管的法律說三道四。雖然說環保署不一定要聽,但這難免在實際上對其他部會造成壓力。這也導致,去年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大動肝火,認為不應該將這樣的壓力,壓在環保署身上。
系爭三級單位的行政內規,也「事實上」發生強大的法律效力。環保署不敢不從、不想背黑鍋的結果,也讓環保署創下半年通過19案離岸風場環評 10.07GW的環評記錄。此舉這也引發白海豚保護團體的批評,眾多海洋生物、海洋的影響,因倉促而並未被充分納入考量。
凌駕財政部,越俎代庖?
場址要點中,多次提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來涉及國有土地利用處分之相關議題,在《國有財產法》下有相當鉅細靡遺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加以規範。相關國有土地的取得與利用等程序,均是需透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加以處理,過去也不曾因為再生能源發展(如太陽光電),而有能源局的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