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謫經濟部推動離岸風電違法濫權
這兩年筆者針對經濟部離岸風電的法制問題,撰寫諸多評論。監察院於月初(12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王美玉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促經濟部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國家權益。也感謝監察院在糾正報告當中,爰引筆者諸多分析,特別是規避法規命令,濫用行政規則,涉及兆元利益,卻規避立法院監督之分析。
不過在該報告中,指謫的規範,主要聚焦在今年初制頒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主要反映出了冰山一角的以行政規則,規避國會監督的方式,但實際上,是否經濟部的違反濫權與擴權,僅止於此?就讓本文來一一娓娓道來過去幾年間的違法亂紀之處。
擴權的首部曲:「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山也經濟部,海也經濟部
雖然監察院糾正報告內將矛頭指向今年一月頒佈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但實際上若要追溯濫權之祖,應當是:開啟這熱鬧離岸風電開發序曲,早於2015年就已經埋下的濫權始祖的「行政規則」-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經濟部能源局 令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以下簡稱『場址要點』)。
筆者在過去數年間,在各種國內外場合的演講過程,一再提到系爭行政規則的諸多詭異之處,也一再讓海內外的能源法專家們個個嘖嘖稱奇。
若以經濟部回應監察院報告(澄清監察院有關離岸風電政策說明(107-12-10))所畫出的法規架構圖來看,想必各位一定相當納悶,為什麼上面僅有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但啟動這一個作業要點程序,且名稱雷同度相當高「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卻不在這一張架構圖上?
肯定的是,要不然就是漏畫?要不然就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從來沒有仔細想到這些要點之間的法規架構關係。
三級單位卻可凌駕部會層級
此一場址要點須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制訂者。其制訂者是「經濟部能源局」,而不是「經濟部」。想必大家會納悶,這有什麼差別嗎?
當然有。我們要知道,目前在中華民國大部分的行政法規所規範的主管機關,一般都只有到部會的層級,不會到三級單位;而涉及部會層級,勉強這部會可以處理其他部會的業務,但三級單位的權限,其實是大幅現縮的,通常只能處理該部或該局的業務執掌。
但在此場址要點下,卻讓能源局大幅擴權,成為統令(越權)環保署、內政部、財政部等部會的上級單位;甚至,此一要點,凌駕國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
凌駕內政部與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