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樣評價台灣方才完成的大選,不管如何預測台灣即將展開的未來,無人可以否認,台灣的憲政民主又已因為再一次順利平和的民主選舉與政黨輪替,而到達了另一層高度。如果台灣人有理由為自己的民主憲政感覺自豪,就必須承認,每天都在發生效力、也是造就民主選舉的現行憲法,正是台灣民主憲政所以存在的真正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刻亦準備在三月三日召開另一次憲法法庭,審理一個重要的司法人權議題—審前羈押程序律師可否閲卷?這也同時證明,憲法,在台灣是一部會被法庭於司法程序中加以執行,用來約束公權力機關的真實規範;而憲法繼續得到權力機關的自動服膺與遵守,就是台灣能夠實現憲政的真正原因。
立委改選後閣揆義務性辭職,總統並無不接受的空間
大選之後,立刻浮上政治檯面的是行政院總辭的問題。在位的行政院院長已經於立委選舉結果揭曉後辭職。這其實是憲法的要求。大法官釋字第387號及第419號已經明確解釋,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行政院院長應率內閣總辭,是為義務性的辭職;而與行政院院長因新總統就職而為辭職是禮貌性的辭職,性質並不相同。禮貌性辭職是可以辭也可以不辭,總統也可接受可不接受。義務性辭職則是非辭不可,總統也不能不同意。現任立法委員的任期屆滿,新任立法委員依照憲法第68條規定即將於二月就職並自動集會,行政院依憲法總辭,沒有留任的餘地。換句話說,行政院院長履行其憲法義務提出總辭,總統並無不予接受的選擇空間。
這就要說到八年之前,也曾有類似的情況出現,當時行政院院長張俊雄也同樣提出辭呈,卻遭到陳水扁總統慰留,直到馬英九總統就任後才辭去職務。按照前引大法官的解釋,此中其實不無違憲之嫌。如果現任總統想要現任行政院院長續任到自己卸任,即使行政院院長同意暫時對新的立法院負責,那總統也應該先接受辭呈,再重為一次任命(甚至不妨為一次有確定任期做到五月廿日的任命)。此中真正的差異其實在於,現任行政院院長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此項短期的任命。行政院院長如不接受,並非沒有憲法上的意義。那表示行政院院長並不認為自己的政治理念,足以負責執行新的立法院的立法政策,沒有人可以強迫一個人違背自己的政治信念而擔任行政院院長,即使看起來那只不過是一次為期數月、一個立法院會期的政治任命而已。一位政治信念與新的立法院有異的政治人物,其實也不適合受到總統的任命,對立法院負責依法行政。
依照憲法的明文規定,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應向立法院負責,這其實就是憲法上權力分立制度中,極為重要的依法行政原則的原始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確認總統與行政院各有職司,總統在憲法所列舉(關於國家安全、國防、外交事務)的職權範圍內是最高行政機關,在此等列舉權限之外,行政院則是經憲法概括授與之行政權事項上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雖然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但是並不能從此得出行政院應向總統負責或是總統的幕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