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司法院自釋字742號解釋公布後,即已著手進行「行政訴訟法」的修法準備,並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程序,增訂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明定新法施行後發布的都市計畫,不再適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並一併規定相關配套程序。考量大法官針對都市計畫爭議案件又公布最新的釋字774號解釋,以及基於都市更新爭議案件必須兼顧解決紛爭的及時性,以及本次修法的重點之一即在於加強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間的關連性,因此,如何提供可以滿足解決都更爭議案件需求的行政救濟程序,實應作為行政訴訟法日後修法時之考量重點。
劉昌坪專欄:都更2.0版夠了嗎(上)?
無論是公辦或民辦都更,都市更新的出發點均非係使不動產或個人財富增值,而是基於包括為了因應人口結構逐漸高齡化,而對於居住需求的改變,強化都市的防災功能、改善都市發展過程中因未事先妥善規劃所導致的人行空間、停車空間、綠地開放空間的嚴重不足,以及避免發生擴張式的都市蔓延(即當一個都市中心區的土地越來越稀少且昂貴,無法透過法定機制加以更新,而必須向外圍尋求相對便宜的可開發土地時,市中心就會逐漸空洞化;另一方面,新土地的開發必須投入大量基礎設施的興建與維護費用,一旦稅收趕不上建設支出,將導致國家財政不斷惡化)等等基於諸多公共利益之考量。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105年第4季的統計資料,全國住宅屋齡30年以上的老屋約為384萬戶,10年後,屋齡30年以上的老屋將增加到597萬戶,20年後更將高達740萬戶。姑且不論大有為的萬能政府是否就是最好的政府,現實狀況是都市更新涉及數以百萬計的老屋所有權人整合,包含土地、建物產權、違建、佔用等複雜問題,都需要花費許多人力、物力和時間進行整合,所需要耗費的成本巨大到難以估計,所以政府實在不可能有足夠的財力、人力來辦理所有地區的都市更新,這也正是為什麼在公辦都更以外,仍然需要透過合理的容積、租稅等獎勵方式,鼓勵民眾自組更新會,或透過專業的實施者協助,以公私協力的方式共同辦理都市更新。
如果以時間點為分水嶺,88年發生921地震前,我國的耐震法規完整性和嚴密程度都相對較低,建築物的耐震係數亦普遍偏低。921地震後,例如於91年訂定、92年1月1日施行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對混凝土建築構造物即有更完整的規範,內政部營建署於94年12月21日全面修訂「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並陸續增訂「盆地效應」、「土壤液化評估」等細節,也讓我國的耐震法規更加完備。如果政府有能力全面針對耐震力不足的老屋辦理公辦都更,那麼在經過嚴謹的法定程序後,最後核定計畫的行政處分一旦生效,倘若遇到拒絕配合的住戶,自然是由政府行使公權力負責拆除,否則公辦都更程序如何繼續進行?所以,除非法制上根本否定公私協力的選項,把都更全部交由政府以公辦都更的方式辦理,否則依法拆除舊有建築物讓都更可以順利進行,本來就是政府應盡的責任,又何來「代拆」是以公權力協助侵害人權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