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我跟他「睡」,該怎麼辦?職場性騷擾犯一次就終生完蛋,千萬別隱忍!

2016-06-1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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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維雖贏得了與公司的裁決,卻感心灰意冷,變得很消沉。而總經理則是惱羞成怒,認為人資長Henna是吃裡扒外的工會「奸細」,常常找她的麻煩。但Henna可不是省油的燈,建議好友財務部主管留意一下江總的交際費單據,果真發現疑點:江總每週四晚上都會固定到新竹參加聚會,報帳的飯店收據卻是兩份晚餐及兩份早餐,房間網路帳號也用兩個,洗衣單上甚至還有「洋裝」的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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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na掌握了這些單據,覺得還需再做進一步查證,以免打草驚蛇。於是,她約談江總的祕書劉貞庭(Jennette),想探探是否江總有何異常的交友。沒想到,Jennette一見單據,頓時花容失色、放聲大哭,表示自己是性騷擾的受害者,是江總要求她每週四跟他去新竹過夜。

她本來是拒絕的,但江總用色情照片當開機畫面,叫她每天要幫忙開機,問她覺得怎樣;說她既然要穿低腰褲,怎不穿性感一點的內褲;叫她幫忙背一些煽情歌詞,避免老年癡呆;她穿短裙時,叫她跪到辦公桌下面找東西;她穿長褲時,就打翻茶杯弄濕她的衣服,再佯稱擦拭,碰她的身體。

Henna聽得口乾舌燥,猛灌冰水,強自鎮定地問祕書:「江總是個黃金單身漢,你們難道不是兩情相悅?」Jennette拿出皮夾裡自己和男友的合照,那是一個長得像丹尼爾克雷格的大帥哥,裸露上身秀出六塊肌、將Jennette扛在肩上。Henna了解Jennette的意思:哪個○○七女郎會愛上江總呢? Jennette此時忽然咬牙切齒地說:「我要提出性騷擾的控訴!」

Henna萬萬沒想到查江總飯店尋歡報假帳,卻挖到了寶,但又擔心Jennette長相平凡,說她被性騷擾,會有說服力嗎?何況是片面之詞,沒有任何證據及證人⋯⋯於是她趕快向國外總公司報告,奉命請教律師該怎麼做?

相關法規分析

「性騷擾」是指違反他人意願,而對其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騷擾行為。與性侵害犯罪最大的差異處,在於性騷擾行為程度還未到妨礙被害人之性自主,多半是趁他人不及抗拒所做的行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本罪是告訴乃論,必須受騷擾人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方能受理。

至於職場性騷擾,是指在工作場所或因工作(包括求職)而發生的性騷擾,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平法」),包括二大類型:

1. 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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