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研究生在公務員頭上捏爆雞蛋這件事,如果該負刑責就承擔,這位學生以這種方式抗議,就可能承擔法律上的成本。只要在做這件事情之前,有經過考慮,衡量過可能引起的正面與負面反應,那麼都是成年人了,沒有是不是學生、該不該原諒的問題。
問題是這件抗議的主題是什麼?源由是這樣的,教育部在2015年6月頒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將大學的兼任助理劃分為「學習、服務型」與「勞雇型」,前者是沒有雇傭關係的,所以不受勞健保等勞工條件的保障。這些抗議的學生,就是不滿學校都把助理導向不需納保的「學習、服務型」,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抗議行動。
不過,在這個處理原則裡,其實「學習、服務型」被限縮得相當狹隘,原則第五點是這麼說的:
(一)課程學習:
1、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前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4、符合前三目條件,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二)服務學習
學生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簡單來說,根據這項原則,所謂的「學習、服務型助理」,只限於跟課程、論文與畢業條件有關的助理,或者是參加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公益服務計畫、社團,這樣才能不適用勞基法的規定,其餘都必須回歸雇傭型的規定。
這麼說好了,如果是課程就是要求幫忙老師蒐集資料、論文必須跟老師去下鄉調查、畢業要求條件是必須去某機構實習,學生自己要參加服務性社團或是有公益服務計畫,那就是基於大學自治的原則,教育部認為這不是雇傭,而是學習,因此不適用勞基法。
其他學生,只要是勞動,就都必須回歸勞基法規定。
根據這項處理原則,我看不出來規定本身問題在哪裡。
因為根據同原則的規定:
(一)該學習活動,應與前點所定範疇有直接相關性為主要目的,並於授課或指導教師之指導下,經學生個人與指導教師同意為之。
(二)學校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畫,並就其相關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及獎助方式等予以明定且公告之。
(三)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
(四)學生參與前開學習活動期間,得因學習、服務學習,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究或實習津貼或補助。
(五)學生參與學習活動,其權益保障或相關保險,應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校內學生相關章則中規範。另針對有危險性之學習活動,應增加其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