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禮拜《三分鐘帶你看懂再生能源憑證的市場交易困境》我們談到,若將再生能源憑證和碳權連結起來,將可創造市場條件,使更多人願意交易再生能源憑證,今天我們就來拆解這其中的法律和政治困境。
國際主流地位的再生能源憑證,多採電證分離,其交易是將「綠」與「電」分開,意思是你可以只交易它的正面環境效益例如減碳額度(也就是「綠」),也可以交易電這個商品本身(也就是「電」)。所以綠電憑證交易性質上是純粹的財務性質之權證交易,財務性的設計是為了擺脫電網傳輸的物理約束,將綠電環境效益交易與電力調度分開以活絡市場,創造達成高效與流動性的交易。
電證分離的原理是等量的綠電送進電網就產生等量的憑證,受限於電力的物理特性,當綠電進入電網,就很難追蹤和控制去處,因此和各種電力來源混在一起,即成灰電。但因為憑證經過驗證,所以只要你再購買綠電憑證,就可宣告我使用再生能源,這是一種促進使用綠電意願的機制。到這裡,綠電憑證交易的內容是電力使用量,而不是減碳額度。因此,用戶最多只能購買用電總量的憑證,宣告100%使用綠電,無法囤積憑證也無法抵減用電以外產生的二氧化碳。
但是再生能源本來就有減碳的效果,為什麼再生能源憑證不能直接和碳權連結呢?
因為減碳量和碳權是兩件事。
再生能源憑證交易的內容是電力使用量,為了讓它更有經濟誘因,負責減碳量認定的主管機關環保署,已經同意讓再生能源憑證的綠電,經過換算之後,取得減碳額度,這就是電證分離的「綠」的部分,但是這跟碳權和碳交易是有區隔的。
以碳權的認定前提來說,它的考慮是減量活動是否符合「外加性」(Additionality)。企業的減量計畫活動,如新設太陽或風力發電設備、或換裝LED燈具等,這些活動所產生之減量相對於「基線」(或可稱之為保持原有的時空環境下)是「額外發生的」,需要企業付出「額外的努力」去完成。
學理上的說法則是,企業減量計畫活動在沒有排放交易機制支持下,因為資金不足、技術落後、風險太高及人才落差方面等問題,無法自然順暢地進行溫室氣體減量活動,但為保護環境「勉力而為」,稱為該活動具有外加性。申請再生能源憑證的發電業者,算不算是「勉力而為」,在認定上,有些功夫。再加上再生能源認證的對象是「發電設備」,而設備的效能標準是依據原廠設定而來的,也很難達到有「額外」的或是「外加的」減排效果。
所以再生能源憑證本身並不應該包含碳權的抵換觀念,也就是不可以用綠電之發電量來換算碳減排,碳減排是憑證的衍生利益,不是直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