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親人留下的房產,如果要出售,會因取得的方式、時間而有不同的稅負。高雄市國稅局分享,有對兄弟繼承母親過世留下的不動產,兄弟做錯1件事,導致多繳了37萬重稅。
母親過世留下不動產,兄弟做錯1件事「多繳37萬稅金」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黃先生出售母親於77年購買的房地,103年1月母親身故,由黃先生及哥哥2人繼承各二分之一,兄弟2人考量產權單一,出售價格較高,哥哥107年11月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113年6月以新臺幣55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辧理房屋登記。
國稅局說明,黃先生出售的房子,一部分為103年繼承取得,屬於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如果113年出售,可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另一部分為107年受贈取得,就已在房地合一課稅的範圍內,持有5年適用於20%稅率。
國稅局舉例,假設黃先生繼承房屋評定現值為20萬元、土地60萬元,113年綜所稅率為20%,那麼出售時,綜所稅課徵就是 (售價550萬−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20萬+60萬)x出售時房地比〔150,000/(150,000+850,000)〕x持分1/2=35萬2500元,再課徵20%,綜所稅要繳7萬500元。
另外,黃先生受贈於哥哥轉讓的房屋,評定現值為17.6萬元、土地公告現值66萬元,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規費等合計2萬元。以107年11月消費物價指數為基期,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5.1%,這部分就要課房地合一稅550萬×1/2,為275萬元的市價。
接著再扣除可刪減的成本:受贈時房地現值(17.6萬+66萬)×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持分1/2+2萬元,共計45萬9318元。此外還可減除轉移費用275萬×3%=8萬2500元。
計入要課稅淨額為220萬8182元,由於已經持有5年,需再加上房地合一稅20%,房地合一稅44萬1636元,因此黃先生總共要繳的稅是51萬2136元。
依照國稅局試算結果,如果黃先生的哥哥沒有把產權贈與給黃先生,兄弟個別繳了總所稅7萬500元,合計也只繳了14萬1000元,贈與後售出,這房子卻多繳了37萬1136元的重稅。
國稅局最後提醒,繼承房地共同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不一樣,民眾務必請留意房地移轉相關法令對自身稅負的影響。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