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子女現金、房產要注意!免稅額的規定你真的了解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期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贈與稅每人每一年度免稅額244萬元,所稱的「每一年度」的期間,究竟該如何認定?原來有很多人都搞錯了,結果反被課一大筆贈與稅。
爸媽一年內贈與子女244萬,卻慘被課10萬稅金!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人「每年」能從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申報贈與稅。
第25條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度」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而當中所稱「每年」或「一年內」,均為曆年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台北國稅局舉例,印先生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自該年度第1次贈與日起算1年內使用,於是在民國111年10月4日時贈與其子小文144萬元,及民國112年1月5日贈與其女小雯100萬元,用完111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另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贈與二子小凱244萬元,使用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
不過經台北國稅局輔導,應改採曆年制計算,因此112年度贈與總額事實上為344萬元,印先生需繳納贈與稅10萬元(計算式:3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贈與稅試算試算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