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南投縣的巫先生,去(2023)年9月初至10月中旬,因將自用小貨車停在住家騎樓,遭民眾檢舉,短短1個餘月內被開出28張罰單,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對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張佳燉指出,該騎樓已被巫先生的鄰居用牆面封閉,無法通行,失去法規定義「人行道」的功能,最終裁定撤銷27張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慘被連開28張罰單!車主1關鍵原因逆轉勝,獲撤銷27張
翻開司法院的裁判書,巫先生主張,騎樓是否可停車,應考量各地交通環境、城鄉發展不同而因地制宜,921大地震後,左鄰右舍基於安全考量,早已於騎樓處建構牆面、封閉通行,作為建築物結構補強,並用來停車,該騎樓已不具供公眾通行之用。本案因檢舉人與巫先生心生嫌隙而多次檢舉,讓他在短短1個多月內,收到28張罰單(每張罰鍰900元),如今雙方已前嫌盡釋,罰單卻無法消除,才決定提告,盼法官撤銷原處分。
不過,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認為,巫先生的鄰居以牆面封閉騎樓通道,已觸法,只是沒有受到舉報而已;巫先生住處的騎樓雖屬私有地,但既已成供公眾通行的人行道,就要遵守相關規定,而非貪圖一時方便,停車妨礙行人順暢通行,原處分均是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對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張佳燉檢視現場照片、里長證明書、Google街景圖等證據,發現巫先生家的騎樓確實無法通行,早已失去作為「人行道」的功能,他將車子停在該騎樓,客觀上難認有妨礙公眾通行。張佳燉接著表示,只是巫先生的停車方式,有部分車身位於車道範圍內,剩餘不到一般自用小客車寬度的距離可供同向車輛通行,可能會妨礙到其他車輛通行,最終裁定准許撤銷27張罰單,只罰1張「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的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騎樓及人行道可以停車?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5條及第56條規定,騎樓、人行道係供行人通行使用,除依第90-3條道路主管機關所設置必要標線範圍內之外的人行道,即屬禁止停車處所。
2.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指出,目前的騎樓及人行道執法標準為:
(1.)已設置禁停牌面之騎樓及人行道:加強取締;如違規事實明確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據以執法。
(2.)未設置禁停牌面之「騎樓」:原則不主動舉發;如違規事實明確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據以執法。
(3.)未設置禁停牌面之「人行道」:原則不主動舉發;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深夜時段(0時至6時)、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為原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