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釐清法律邏輯,莫讓社會觀感變成科技劊子手

2016-04-22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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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事件的問題其實出在翁院長自己的法律觀念薄弱,並不是法律本身出了問題,中研院技轉規定或者生藥發展條例到底要修什麼?(葉信菉攝)

浩鼎事件的問題其實出在翁院長自己的法律觀念薄弱,並不是法律本身出了問題,中研院技轉規定或者生藥發展條例到底要修什麼?(葉信菉攝)

自從翁院長回台後,許多立委和名嘴不斷用社會觀感不佳在評論浩鼎案,甚至因此主張要求修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和中研院相關技轉利益規定等。翁院長確實有錯在先,但所謂的「社會觀感不佳」是否真的理解翁院長的不對之處?還是只是一種仇富心態?立委諸公修法前,應當釐清在先,莫讓社會觀感變成科技發展的劊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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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院長的不是,容筆者後續再敍。但就社會觀感而言,筆者相信很多人一輩子辛苦工作,很難理解科學家的知識價值為何可以一夕致富,更因為不了解法律條文以及背後的利益交換和經濟發展問題,難免就會把科學家販賣專利和不當利益或貪污作連結。多年前的陳垣崇博士事件,正凸顯出了這個矛盾問題。所幸當時亡羊補牢,陳教授獲得清白,也才有今日科技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的誕生。如今,幾乎同樣的問題竟發生在翁院長身上,所以要談修法,就必須先釐清事件的法律邏輯,千萬別拿觀感不佳當尚方寶劍,否則對國家科技發展是很危險的事情,而且說穿了,這會變成民粹,跟提倡「唯一死刑」一樣,都有完全講不通的法律邏輯。

就法來說,筆者認為必須先釐清兩個觀念 : 第一、科學家與投資公司之間的合作關係,能否持股、創辦、擔任後續研發……等?第二、利益衝突等於「利益輸送」或「貪汙」嗎?

關於第一個層面,台灣其實在陳垣崇博士案件之後已向歐、美取經,生藥條例就已鬆綁,某些技轉可以排除採購法以及公務人員服務法,所以並沒有規定不可以技轉給科學家自己開的公司或所持股的公司。換句話說,這是鼓勵科學家持續創新應用和發明,畢竟政府雖然投資科學家,但智慧結晶成果,應該讓國家、個人、商業投資一起分享,對整體社會效益才會最大化。雖然得否參與臨床實驗在歐美還有很深的規範和討論,但整體來說,經過關係揭露和後續討論,都是有條件跨過利益衝突認定的。

第二個層面其實是個大哉問,絕大多數的民眾都會把這三者混為一談。中研院規範的利益衝突到底是什麼 ? 「當事人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意思就是說,中研院在協商技轉時,技轉相關人和關係人,不可以利用對於技轉業務的了解,因而套利。舉例來說,科學家私下拿錢,讓投資者便宜取得技轉專利;又或者,知道技轉會失敗造成嚴重後果,跑去叫人在股市放空該公司股票等情事。簡單來講,規避利益衝突就是要規避這些無風險的套利行為,並不等於阻卻利益關係人取得技轉。再詳細一點來說,之所以要揭露關係人,純粹只是假設關係人較容易取得技轉業務資訊,因而獲得上述那些不法利益,本意並非要阻止科學家自己研發自己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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