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在擔任議員期間,利用搬家工人蔡博安名義詐領助理費12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今(28)日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判童仲彥7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另依偽造文書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並沒收不法所得12萬3842元。全案可上訴。
童仲彥被控於2011年10月間,假借每月3萬元薪資聘用蔡博安為助理,並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但蔡男另有工作,並未實際在童辦任職、領薪;而童仲彥「聘用」蔡博安4個月期間所得12萬餘元,童於2012年指示助理領出用於服務處支出,台北地檢署前年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將他起訴。
偵查期間認了偽造文書 蔡坦言僅去過童辦10次左右
不過,蔡博安在偵查期間就坦承偽造文書獲緩起訴,審理期間也出庭證稱只去過童仲彥辦公室10次左右,且未按月支薪,僅不定期獲得車馬費現金報酬;蔡博安也表示,曾看過童辦的助理聘書,但聘書上的簽名非他所親簽。
童仲彥則辯稱,蔡博安確實是他的助理,聘請助理時依循正常程序,且領取薪資補助款全數用於助理,並無分毫落入自己口袋;童也強調,自己多年來秉持專業問政,檢方起訴是錯誤且不正確的。
前辦公室主任朱柳哲也坦言很少見到蔡博安,且蔡博安同時期主要的工作是搬家公司,有薪資明細與報稅資料為證;此外,因蔡博安偶爾會參與政黨活動,但朱柳哲則否認知情童仲彥聘蔡為公費助理。
合議庭量刑時,考量童仲彥以人頭助理方式向市議會不實申報為助理,更將公費助理補助費挪為己用,顯不可取,犯後仍一再否認犯罪,難以認定有悔改之意,沒有從輕量刑的空間,因此重判7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