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員蔡錦賢曾因「預備賄選罪」被判刑,而後逃匿至中國,待行刑時效過後回台,竟兩度參選議員,但蔡是否具參選資格,始終具爭議。去年九合一選前,中選會曾開會討論,一度經表決,且未達半數委員同意蔡可登記,但代為主持會議的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卻作出「雖經表決,惟未果」的結論;而在第2次會議,陳亦自創「傳真投票」,蔡最後獲得過半委員准予蔡登記,再度引發議論。監委陳師孟調查後重批陳「違法亂機昭然若揭,核有違失。」
蔡錦賢於1998年間犯與選舉有關的「預備行賄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後,未服刑即離境,至行刑權消滅後返國,前後申請登記參選2屆新北市市議員,並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候選人資格,輿論譁然。
事實上,陳師孟去年已針對內政部貽誤修法契機、兩度讓蔡錦賢可鑽法律漏洞而具有候選人資格,違反公平正義原則,提出糾正案。而中選會在去年九合一再度通過蔡錦賢有參選市議員之資格,陳及蔡崇義再度自請調查,調查報告日前出爐。
根據監委調查報告,內容直指陳朝建會議當場「議而不決」,「故意擱置正當表決程序」,反而創設法規所無之「傳真投票」,與中選會組織法顯不相符,「核有違失。」監委也認為,中選會應函知新北市選委會蔡錦賢不得登記為新北市議員候選人,方為正辦,卻使蔡錦賢逆轉得登記為候選人,「顯有違誤。」
同意票未過半應為「否決」決議 陳朝建「議而不決」涉有違失
據監委調查,中選會在第517次委員會議,曾討論蔡錦賢登記資格案,當時全體委員11人出席,扣除時任主委陳英鈐不投票,表決結果為准予登記5票、不予准予登記3票及2票棄權,此時陳英鈐以「迴避」為由先離席,改由陳朝建接續主席會議。
而根據會議規則,委員會會議議案之表決,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但重大爭議案件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另,出席人對於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重行表決,但以1次為限。
因此,如根據會議規則,如同意票未過半數,「自為否決之決議」,監委調查報告指出,詎料陳朝建不依規定辦理,反令委員各自表述意見、未請有意見委員作成「不同意見書」或重行表決,最終作成「本案雖經表決,惟未果」之決議,核有違失。
陳朝建自創「傳真投票」 監委:無法規依據
為化解「表決未果」之困境,中選會在第518次委員會議時,由於陳英鈐再度迴避,仍由陳朝建主持會議,竟作成以傳真、不記名方式,就蔡錦賢資格案,即「是否同意維持本會往例決議,准予蔡錦賢登記參選」表示意見之決議。最後有7名委員表示同意。
對於中選會種種舉措,監委在報告中直指,目前我國並無傳真投票、表決之法規依據,陳朝建「議而不決」在先,將已表決事項重複提案討論,又創設法規所無之傳真投票在後,「違法亂機昭然若揭,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