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特偵組好廢?那就乾脆廢一廢?

2016-08-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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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成立十年,就要走入歷史。(phote by Yu-Cheng Chuang/法操司想傳媒提供)

特偵組成立十年,就要走入歷史。(phote by Yu-Cheng Chuang/法操司想傳媒提供)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現任法務部長邱太三,日前在回覆立委蔡易餘書面質詢時,公開表示將廢除特偵組,且最快預計在立法院下個會期提案修法。此番言論,宛如在檢察體系投下一顆震撼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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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在前總統陳水扁任內才風光成立,偵辦過林益世案、國安秘帳案,甚至是前陳水扁總統自己的國務機要費案等多起國內重大弊案,一心一意要「打老虎」的特偵組,將要正式走入歷史了嗎?

特偵組怎麼來的?又是誰可以進入?

特偵組的全名為「特別偵查組」,設置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成立的目的,是為了要積極查辦涉及總統、副總統、各部會首長及上將軍階之貪瀆案件,及其他重大貪瀆、財經、危害社會法治犯罪之案件。

它的前身,是民國89年7月時,高檢署為了加強查緝中央地方政府高官、民代涉嫌官商舞弊及黑白掛勾等重大瀆職案件,因而依據行政院的「掃除黑金行動方案」,特別成立了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並分別在臺高檢及臺中、臺南、高雄高分檢成立四個特別偵查組。

到了民國95年,在立法院肯定下,增訂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將這個原來屬於臨時性任務的「特別偵查組」,加以法制化,讓它能提升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制機構,便在民國96年4月時,正式成立了。

既然特偵組的設置如此特別,我們來看一下特偵組的權限到底有多大:特偵組辦案,是直接由檢察總長指揮,檢察總長可以依照案件的情況,親自挑選適合的檢察官、調度相關的專業人力來支援,組成一個高效能的直屬團隊。

而從《法院組織法》第63之1條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特偵組檢察官的特別之處,在於他們執行職務時,可以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的職權,也不會受到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的限制,並且,還能借調相關機關的專業人員來協助調查。

特偵組有人有權,辦案卻總惹爭議?

可是,聽起來非常威的特偵組,自民國96年開始運作以來,卻是爭議不斷。如偵辦扁案時,特偵組檢察官曾誓言「辦不出來,就下台一鞠躬」,引發特偵組早已「推定前總統陳水扁有罪」的爭議,或是前總統馬英九所涉嫌大巨蛋等三大案卻又在政黨輪替的敏感時機,全部迅速簽結。

這些爭議,都讓人懷疑是政治力介入了司法案件,而被質疑有辦案不公、濫權偵查、選擇性辦案、淪為政治打手、缺乏監督機制等問題,導致特偵組不但無法達到當初檢肅重大貪瀆案件的美意,反而加深了民眾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

各位可以回頭想想,這成立十年的特偵組,本來只是臨時性的任務編組,後來才變成正式的編制組織。但是,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早在民國17年就開始公布施行了。難道,在特偵組成立前,相關涉及政府高層的貪瀆案件、全國性舞弊性案件、特殊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等全國性重大案件,就沒有檢察官會去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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