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物乃至憲法學界對於憲政體制的理解,特別是總統與行政院的權力分配關係,是常有各自了解、各憑己是、各說各話的情形。但是真實的憲政爭議一旦發生,歷來的大法官解釋,卻總是維持一貫,朝向整全性的方式從事理解,而且相當成功。其中最具指標性的就是應陳水扁總統聲請而為的釋字第627號解釋,說的很到位,而且論述清楚,一點也無體制紊亂的感覺。關鍵就在當年的釋憲者說出了掌權者應該受到的憲法約束為何,而無猶豫。值得注意的是,這則解釋當時是由出席大法官全體決議做成,許宗力大法官也在其中;沒有任何不同意見提出,也並未變更過去任何一則相關的憲法解釋。
至於如何修憲的問題,為什麼大法官應該慎語,隨興發言會形成憲政的重大禁忌呢?理由無他,因為如何修憲,就像固有疆域的範圍何在一樣,是政治性的決定,是標準的政治問題。因為憲法已將此項政治決策的決定權明文交由民主的政治程序決定,大法官曾在釋字第328號解釋之中,針對固有疆域範圍的問題,提出界定領土範圍是統治行為,屬於釋憲者行司法審查時所不該觸碰的政治問題。同理,修改憲法也涉及統治行為,只要沒有超過修憲的憲法界限,大法官不應也不必置喙。
這不是懷疑大法官的政治智慧,而是由於大法官的職務要求,必須維持憲政高度,與政治保持距離,特別要避免擔任政治權力形成政治決策的工具,才能符合司法獨立的真精神。國會議壇是高度政治性的場所,從事的多是政治性的決定,往往就會帶有不同程度的政治風險,憲政體制完全排除大法官進入國會從事政治性互動、避免司法者捲入政治漩渦,基本道理即在於此。即使是在國會審查大法官提名人選的場合,也能見微知著。
做為終局的釋憲者,大法官身繫憲政安危,稍有不慎,率意為政治性的發言,甚或做出不該做的政治決策判斷,就會陷入凶險。還不只是個人有無逾越職務界限的問題,而且可能足以陷憲政、國家於凶險,陷全臺灣於凶險,可不慎歟?
*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