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郭冠英刺耳的言論自由,無涉國安

2019-11-2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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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說代表共產黨監督台灣選舉,又引起爭議。(顏麟宇攝)

郭冠英說代表共產黨監督台灣選舉,又引起爭議。(顏麟宇攝)

日前郭冠英先生於公開場合出誑言大意:代表中共當局監督臺灣省選舉云云,本屬言論自由範疇,然好事者提告,綠營甚或以刑法、國安法與兩岸關係條例規定提告,政院發言人亦稱郭君須經司法檢驗,筆者以為於法無據,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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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有人告發當然得偵辦云云?《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三、他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三)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四)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六)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申告。」等語,對於一般濫行向檢察機關提告者,檢方可逕行簽結,無庸偵查。

承前,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45號》、《釋字第644號》:宣傳分裂國土與共產主義皆屬言論自由,只要沒有具體行為,皆受憲法保障;依照前開注意事項,郭君單純言論與犯罪無關,且如何構成外患?如何危害國安?與外患罪又有何涉?一望即知,乃屬經驗上不可能;且提告者乃政治人物,所告案件若皆查無實據,何苦浪費司法資源與納稅人血汗錢?此其一。

或謂:至少郭君言語有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0970018251號》函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1……又「合作行為」,應係雙方在主觀面上有彼此相互同意、合作意思、客觀面上具有分工協力行為,以達成共同目標之協同行動」等語,著有明文。

20191121-新黨公布不分區立委推薦名單記者會,圖為新黨不分區第一位邱毅,並公布與韓國瑜的通訊紀錄。(蔡親傑攝)
郭冠英陪同新黨到中選會登記,並聲稱代表共產黨監督選舉。不分區第一位邱毅急忙撇清說他不認識郭冠英。(蔡親傑攝)

承前,今遍查郭君行為,誰是北京政府的對口單位?如何雙方也相互同意與合作意思?客觀上又那來分工行為?有心告發者恐有誣告之嫌,若政院公開指導辦案,不僅阻礙檢察官獨立辦案,更違反前開陸委會公開意見,誠屬民主法治國家的不幸,此其二。

或謂:郭君言語撼動國安啊!《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三、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等語。《同法第5條之1》尚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等語。

承前,蘇東坡與佛印有段故事:蘇學士做詩有兩句話:「八風吹不動,端坐紫金蓮」佛印法師寫一句:「放屁!」蘇學士渡江興師問罪,法師笑答,您怎麼:「一屁打過江?」同理,比對郭君單純言語,無一與前開國安法相符,更無危害國安之可能,若區區玩笑話能撼動國安,不是成了:「國安八風吹不動,冠英一屁打過江」,一個冠英,能危國安,十個冠英,豈非必得面縛輿襯,舉國投降?況且,務實台獨工作者,不是正要選副總統,我們也沒見中華民國亡國啊!偵辦郭君,不僅是文字獄,更使對岸笑話,此其三。凡此三者,皆為郭君無法律責任之說明。

最末,以水滸傳名場面為結:宋江賦詩酒樓:「心在山東身在吳,飄蓬江海謾嗟吁。他時若遂凌雲志,敢笑黃巢不丈夫!」本屬酒醉胡言,竟被官府無限上綱,一干人等,嘯聚梁山,給國家多少禍害!當年或因皇朝專制,戕害言論自由,然今政府號稱民主法治,焉能隨民粹起舞?豈可入人於罪?「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希望有智慧的蔡政府三思!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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