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尚有半年,但彰銀董監改選的運作已開始!行政院日前發函要求財政部在彰銀董監改選中必須「維持中立」,不得徵求委託書。因此,這場仗未戰政府已先認敗,而且非戰力不足難取勝,而是主帥主動拱手把彰銀送給台新金。
對行政院的這項作法,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的解釋是說,因為行政院長林全認為,財政部握有稅捐稽徵公權力,不宜透過委託書徵求,介入股票公開上市民營公司經營權,但不會禁止公股銀行徵求委託書,保持中立目的是希望不管是公司派、市場派,在徵求委託書過程回歸市場機制,「維持中立」的行政只是並非放水。
聽起來合情合理又冠冕堂皇,但事實上充滿著謊言與謬誤,其實真正重點與事實只有一個,就是徐國勇最後說的「放水」兩字罷了!
財政部擁有稅捐稽徵公權力,與是否徵求委託書有關嗎?坦白說,只要財政部不是以查稅手段恐嚇所有相關的當事人,財政部有稅捐稽徵權與徵求委託書有何干係?在彰銀案中,財政部真正的身份就是大股東,而且是最大的股東;彰銀與台新金的主管單位也不是財政部,而是金管會。林全以這個理由不徵求委託書,說服力低、說不過去。
至於故作大方說「不會禁止公股銀行徵求委託書」,其實只是為自己的「放水」留一個餘地。以官場習性而言,公股行庫當然會揣測,既然長官─而且是大到行政院級,不是財政部而已─有意放水,那個不長眼的跳出來敲鑼打鼓徵求委託書,要跟台新金一決勝負?更何況,公務員的慣性是「沒事不會找事」,要公股銀行主動攬事去搞徵求委託書,機率大概低之又低。
彰銀股權結構中,財政部與官股銀行等持有約24%左右,台新金持有22.5%;純粹以股權高低而言,財政部持股高於台新金,是可擁有經營權。過去台新金掌握經營權,是因為林全在扁朝任財政部長時推動彰銀釋股,承諾官股會支持得標者掌握經營權,得標的台新金因此掌握經營權。
不過,前財長張盛和任內打破此一默契,雙方因對台新、彰銀合併及董監分配等意見不合,財政部發動徵求委託書,而且出乎意料的大獲全勝,台新金丟掉經營權,被迫減記、股價大跌,台新金為此一狀告上法院。
一審判決雖然雙方可說互有勝負,但基本上法院判決不認為財政部徵求委託書違法或違反當初承諾,因此台新金要求財政部「歸還」拿下的董監事席次,被法院駁回。法院也認為當初承諾支持台新金擁有經營權是「一次性債務」,而且已經兌現,因此財政部不再有義務每次都支持。只是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掌握經營權,至於台新金要如何掌握經營權,法院的說法是要「靠自己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