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反滲透法恐旋將於2020年前夕通過,如何適用該法律?實務有何問題?筆者試以各條文解釋、立法真正目的、對於政治的影響作解析,或有簡略,懇請見諒。
以歷史故事為引:
韓非子裡有一篇故事—燕王差人去學長生不死之術,然還未學成,號稱長生不死的人就死了;燕王很生氣,卻要治知該名臣子之罪;明明是受騙了,卻要怪罪他人?2018年大選,執政當局地方選舉慘遭滑鐵盧;卻一直怪罪中共與假新聞介入選舉,若真有這本事,臺灣怎會越搞越獨?
反滲透法草案逐條簡評
《草案第一條》
立法說明稱:先進民主國家對於境外勢力在其境內從事滲透、破壞、干預等行為,亦先後採取立法作為加以因應云云。
但依美國紐約時報資深記者David E.Sanger《資訊戰爭》一書:網路攻擊美國金融與業務或版之美方有高超科技予以反制,即便「疑似」俄羅斯在臉書上的假帳號或貼文,皆與目前反滲透法的內容,風馬牛不相及,即便有臉書假帳號與貼文,亦無法認定確實受到其影響的選票確切有多少。所以不能稱有國外立法,反滲透法就有正當性,還要看外國是否有相似條文。
《草案第二條》
立法說明稱: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之定義云云,「境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6款》有關「過境」定義—指停留我方機場或港口,在對岸中國大陸當然屬「境外」,並無憲法領土爭議,而影響法效力。
但何謂滲透來源?因欠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4項與第5項》有關政治性機構必須要經主管機關陸委會與專家學者確認並公告(如: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0930003531號的行政函釋),且境外敵對勢力若輾轉指示、委託或資助的情況亦須處罰,恐怕影響層面更甚兩岸關係條例,但卻無前開程序審核與預先公告,未來恐有違反法明確性的基本憲法要求。
《草案第三條》
立法說明稱:對政治獻金法第7條與公民投票法第20條為立法例,限制任何人接受滲透來源指示為政治獻金之捐助與發起公民投票,並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500萬元巨額罰金云云。
然政治獻金法第25條僅處罰「收受」獻金的擬參選人,對於「捐助者」並未處罰;且公民投票法第45條對於違反同法第20條收受大陸地區的捐贈金額,以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原則上已受捐助金額的2倍為罰鍰。是以,驟然將兩個「行政罰」位階的行為,跨度為「刑事罰」與可讓人傾家蕩產罰金,亦違反刑法謙抑性。
《草案第四條》
立法說明稱:避免滲透來源影響,禁止其以上開滲透方式—為總統府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6之行為,並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500萬元巨額罰金云云。前者罰則,依該法第96條,處50萬元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後者處罰方式與行政罰與罰鍰金額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