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釋字第262號解釋,是民國40年代監察院要對軍職人員行使監察權,蔣總統認為侵越了他的三軍統帥權,告訴大法官不必解釋。一直到解嚴之後,大法官才因為監察院重新聲請而做成憲法解釋,統帥權也不能妨礙監察權。
最具重要性的,當然就是民國90年的釋字第530號解釋,其結果則是大法官在解釋中確立了司法院應是最高審判機關,不能只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而已,司法機關的相關組織立法有許多違憲之處,均應於兩年之內修改。修法至今沒有完成,已成為司法國是會議討論司法改革的張本。監察院沒有追究責任,也算是客氣了。
監察院的人權主張,大法官解釋當然也有不買帳的,像是釋字第621號解釋,大法官就對政府相當客氣,客氣到連法官保留原則都提也不提。
三個月之前,大法官釋字第743號解釋認定,政府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的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的聯合開發。則是大法官最近一次回應監察院聲請,抑制政府濫權擴張公用徵收範圍,侵犯人民基本權利的例子。
現在監察院又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質疑授權政府調查抄沒在野政黨黨產的立法,違反憲法對於政黨基本權利的保障。大法官如果認為有理,就解釋說違憲;如果認為無理,就解釋說合憲;如果認為有理由不予受理,那也可以。至於指責監察院違憲,威脅廢了監察院,有這樣的厲害手段,當年的蔣總統怕也是望塵莫及的!
*作者為東吳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