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撤銷資格,環保署自認自己是空汙法的上級機關,但其實空汙法並沒有所謂上級機關、下級機關,因為空汙法並不是在講權限,而是空氣汙染防制的規範。這點在空汙法第二條就寫的很清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
所以中央與地方都是空汙法的共同主管機關,並沒有上級、下級之別。因此,環保署是否有資格以上級機關撤銷處分?尚有疑慮。而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直轄市的自治事項包括環境保護,能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台中市環保局處分的,應該是他的上級機關台中市政府,而不是環保署。
至於行政程序第117條的撤銷,時間點要在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也就是必須在訴願及訴訟有結果之後才可為之。但當時台電還在向台中市政府訴願中,環保署的撤銷時間點應是無效。
這點在3月19日立法院的公聽會中,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也說:「的確要在訴訟有結果之後,但法理上有人認為會拖太久造成損害發生,所以應該先撤銷…。」但那是法理,陳明堂的說法等於證實環保署誤用了法條。
尋求正當法律程序,才可能辡明爭議
面對爭議,行政院不但沒有出面協調,還提油澆火函告「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份條文無效,距離台中市訂定自治條例已過了4年,完全失去正當性。而就在6月24日中火啟動2號機時,環保署又代行政院宣布,行政院已決定不受理台中市政府的訴願,還嗆台中市「大可依法制程序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院有什麼權利拒絕訴願?
過去半年台電應該感受到台中市政府的堅持了吧,可能連一向長袖善舞的台電董事長楊偉甫都覺得盧秀燕的難以溝通。但人在屋簷下,許可證還是掌握在台中市手裏,雙方的爭議還是得自己解決。經過這一次,雙方關係又降到冰點,老是靠行政院撐腰,只會讓雙方對立愈來愈嚴重,而這是台電想要的嗎?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