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同股東會爭議事件,上周金管會再祭出處分:禁止大同公司自辦股務,對大同公司派所言,這應該是相當致命的處份,因為再想藉著自辦股務之便保衛經營權的難度變高。而對大同案,除了中短期處理措施外,更該想到的是限期的制度改進與建立。
6月30日大同股東會的董監改選,由於公司派以刪除所有市場派投票權方式「成功保衛」住經營權,其作為被批為無法無天,引發市場的震撼,更讓各主管單位大怒,兩周以來,各單位針對公司派祭出的處罰手段不斷,包括股票打入全額交割股、駁回董監變更登記(即否定改選有效)、對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解任訴訟、甚至提出特別背信罪、處罰律師,最新的處分是金管會取消大同自辦股務權利。
股東會之後,雖然金管會、經濟部等相關主管單位,第一時間採審慎態度,並未立即出手,但在內部研究法令、及與證券周邊單位討論後,也知道大同公司派的作法如果能不受罰、甚至讓其得到繼續保住經營權的「獎勵」,將對市場發出錯誤的訊息,因此後續的處分陸續出爐。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那句「 譴責嚴重違反公司治理的行為」,並強調金管會的責任「就是保障股東權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一定程度上算是為大同股東會事件「定調、定性」,同時祭出對林郭提特別背信罪、禁止自辦股務等,藉此展現監理單位導正市場的決心與魄力。
至此,基本情勢確立是:原先改選結果被經濟部以股東未過半駁回,代表董監改選要重來;公司派說經營權屬「民事」,主管單位不應行政裁量,希望再以漫長的司法訴訟拖延,金管會與經濟部顯然看破其用心,也不再姑息,金管會出手直接拿掉公司派自辦股務權利,很明顯就是要斷絕公司派藉此再取巧、甚至「作手腳」的途徑。
雖然公司派仍想藉司法程序拖延,不過再辦股東會改選已是勢在必行,至於是依照那條法令、由誰(公司派或市場派)召集舉辦股東會,則要再看情勢發展。一旦股東會重開、也重選董監事,一來公司派持股不足,市場派過半持股有其優勢,二來自辦股務權利被取消,公司派再難動手腳,三來所有相關主管機關在被上次股東會「驚嚇過後」,這次一定盯緊、盯死股東會召開過程,大同變天機會大增。
不過,對金管會、經濟部等相關主管單位所言,重點應該不僅於此而已;短期而言,要先處理的是大同股東會的爭議事件,這部份已差不多處理過;中期而言則是大同再次舉辦股東會時,必須確保其過程的公平、合法,金管會取消公司自辦股務權利,算是為此預作準備。
長期所言,則是從大同案看出的法令制度漏洞,要儘快「補破網」;除了對董監改選、股東會爭議、嚴重違反公司治理等相關事項的法令處理應更完備外,大同事件其實也提醒外界,對每屆任期只有3年的公司董監事而言,如果每有爭議就要全靠司法訴訟,往往尚未判決任期已了;在類似案例中,「遲來的正義」往往已不再是正義,如何匡正處理、給予主管單位多大的行政裁量權利,應該是更重要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