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3日報載,南投縣某國中生因男女生交往問題,被老師叫到學生事務處,由學務主任加以訓誡,過程中男同學突然爆起對學務主任拍桌嗆聲,主任規勸無效只好報警處理。
面對這樣的突發事件,是否該請警察介入處理?引起許多論辯。我們認為;應從兩個面向看待此一問題。
一、處理學生的行為偏差與管教問題,如霸凌(不涉及傷害)、逃學、上課吵鬧等。我們認為應該循心理輔導、教學關懷與教育管理的方向去處理。其理由是:學校畢竟是教育單位,對於學生偏差行為、不服管教等,教師應依其專業,掌握學生的現況,盡量以教育的手段解決問題。再者,中小學學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不適合以警察的角色來威嚇。
二、什麼樣的情況適合請警察介入?如果發生學生鬥毆(造成傷害)、學生貴重物品失竊老師無力查明、恐嚇勒索、使用毒品、涉及組織犯罪等,這些情形是老師無法處理的(涉及刑事案件)情境,我們認為必須請警察協助處理。
基於上述兩個面向的第一項,就南投某國中學生嗆聲老師的行為而言,嚴格來說是常態,只不過這一事件是經由縣議員質詢教育處長而凸顯出來。事實上,學生行為偏差、不服管教的問題,可能每天都會在校園中出現。當這一類事件發生的當下,我們思考的是:什麼樣的處理才是最恰當(對老師、對學生都好)的處理方式?請警察介入絕非首要考量。因此,首先須控制當下師生雙方激動的情緒,避免因更激烈的衝突,而造成難以收拾的結果。其次是對於學生失序的行為應如何進行後續的輔導。最後則是深入了解造成學生失序行為的背後成因,包括家庭環境、成長背景、同儕關係、學習狀況等,以便進行日後的輔導與追蹤。
關於第二個面向所述,也是經常發生在教育現場,但卻是學校、老師均感無力處理卻又相當棘手的問題,特別是國、高中。面對這樣的問題,我們思考的是;因為已涉及個人或他人(包括老師)之人身安全,學校必須有一個行為準則或評判標準,誰可以決定是否請求警察(少年警察隊)協助處理?因為即便學校是教育單位,也應該教育學生,凡涉及刑事、嚴重犯罪的行為(如傷害同學、老師)是須付出代價的。目前少年警察隊對於「少年虞犯」訂有判別標準;(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在其施政重點也強調「機先防止少年偏差行為,擴大預防少年犯罪宣導及配合教育局校園法治教育 宣導,加強防制幫派與毒品入侵校園,保護少年安全。」,可見學校在「需要」或遇到特殊事件的時候仍由警察協助處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