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為最高法院就王光祿狩獵案主動聲請釋憲按個讚

2017-10-1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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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最高法院未就此一問題聲請釋憲,關於原住民所使用的獵槍是否應一律以「自製」為限,事實上也許正如學者的建議,在可兼顧野生動物保育下(其實野生動物保育與原住民狩獵間之關係,並非絕對互斥,例如學者曾指出,1960、70年代,為了取角曾大量獵捕水鹿,曾造成水鹿數量直線下降,但只要停止「商業獵捕」,至1990年代,水鹿的族群就逐漸恢復;但是,在「自用狩獵」並未停止的情況下,水鹿、山羌和區域性獼猴的數量,都是朝增加的趨勢發展),不妨考慮可適度開放原住民購買專門為狩獵所設計,經過傷害力測試及安全認證的制式獵槍,因為現行規定要求原住民必須「自製」獵槍,反而可能無形訓練了製造與改造槍械的專家,甚至形成小型地下兵工廠。如果法律允許原住民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合法購買制式獵槍,並藉由配套完善的登記、申報及查核等方式,針對制式獵槍及子彈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如此反而比現行制度所要求的「自製」,更能兼顧安全及原住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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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對於制式槍械的管制,原則上僅限於警察或軍人等公務人員,但是我國仍然制訂有「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該條例不僅於第2條規範甲、乙兩種不同類型的槍枝(包含彈藥在內),第6條也明文規定:「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並明確規範查驗給照的相關程序及具體要件。因此,學者乃指出,在我國法制早已存在私人於一定條件下可合法持有制式槍枝的規範,故主張無論基於何種理由,「絕對」不允許私人可合法持有制式槍械,在現行法制下恐難以成立。

大法官對於本件釋憲案應如何權衡各項基本權利之保障,絕對是一個棘手的難題,但本屆大法官曾針對涉及整體制度變革的薪資所得不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作成釋字745號解釋,亦曾針對爭議度極高的限制同性婚姻是否違憲作成釋字748號解釋,因此,本件釋憲案或許正是一個可以在憲法層次上,充分釐清相關管制規定是否合憲的最好機會。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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