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總統與民進黨在2016年5月20日取得執政權之後,憑藉一黨完全執政,當年11月18日及29日分別兩次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素養與品質的低落與草率,由其一黨獨大的霸道立法方式,即可驗證。
2016年11月29日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主要鎖定有關罷免的法律條文修正。第11條的修正理由一,明白記載著:「根據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及第133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可見我國人民享有罷免之權利。」第81條的修正理由一也記載著:「人民之罷免權乃受憲法第17條保障之基本權利,為使罷免案較易成案爰將原規定之連署人數門檻降低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從上述立法理由,即可知悉當年的民進黨立委與時代力量立委,鼓勵罷免案容易成案,連署人數門檻從13%降為10%,罷免案的通過門檻,從雙二一高門檻(罷免案投票人數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票數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降低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這等同罷免案的通過門檻,選舉人總數從50%大幅降為25%。若無此修正與降低,韓國瑜前市長怎會罷免通過?
當年修法降低罷免門檻,初衷就是要「割藍委」,完全衝著國民黨立委而來,這不是報復性罷免,何者才是?報復性罷免的始作俑者就是民進黨與時代力量,綠營側翼政黨也同聲附和,如今基進黨的陳柏惟要面臨罷免壓力,就算是毫無理由加上報復性罷免,以當年修法理由來論,既然人民享有罷免之權利,被罷免者或任何政黨,尤其是民進黨,怎還有厚臉皮指責報復性罷免?
人民享受與使用權利,何須正當性與理由?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只在特定情形下限縮人民的權利,例如「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報復性罷免」顯然沒有妨害社會秩序,只要手段和平、非暴力,罷免案就可以進行連署與投票,能否增進公共利益,就看連署成案與否以及投票結果而論,罷免案能否通過,完全由選民決定,有無正當性,就看投票結果,而非投票前的任意批評。當年降低罷免門檻,大法官沒有宣告違憲,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足見「報復性罷免」本身就有「正當性」。
民進黨為了防止萊豬公投擴大為「割萊委」效應,有立委想要再次修正罷免門檻,如此一來,民進黨當年要降低罷免門檻的權利保障用意,完全自行打臉,既是前後矛盾,又是背棄政治誠信,應該予以譴責與唾棄!2016年修正與降低罷免門檻,民進黨自己造業自己承擔,想要調高罷免門檻,等同沒收人民的罷免權利。這麼嚴重的民主退步,台灣人為何要繼續被洗腦,甘願沉浸於蔡政府的洗白和愚民?當民主進步黨淪落為民主退步黨,高票連任的女總統,對於兩岸關係一籌莫展、無計可施,只能談香菜、做梗圖,台灣人為何不生氣?
*作者為自由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