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龍發堂事件與精障病患的人權保障

2018-01-1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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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亦表示,堂內8年來共有97人死亡,平均每年死亡12人,且龍發堂移送資料中疑似有登載不實情形,將進一步釐清確切死因。」圖為龍發堂向堂眾家屬鞠躬道歉。(資料照,龍發堂提供)

「高雄地檢署亦表示,堂內8年來共有97人死亡,平均每年死亡12人,且龍發堂移送資料中疑似有登載不實情形,將進一步釐清確切死因。」圖為龍發堂向堂眾家屬鞠躬道歉。(資料照,龍發堂提供)

精神病患發病時,常見的症狀有恐慌、妄想、幻聽,甚至會有胡言亂語和攻擊行為,特別嚴重的病患因為病情複雜,經常反覆發作,許多會有自殘或自殺的危險行為。嚴重的病患,發病期間可能長達數十年,往往給照顧者帶來精神和經濟上的沈重負擔。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家人為了照顧有精神疾病的家人,而不得不放棄自己原有的工作和正常生活,長期下來,許多照顧者因為身心不堪負荷,也罹患了憂鬱症、躁鬱症、妄想症或強迫症等精神疾病,令人鼻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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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報導,成立於民國59年的高雄龍發堂,在去年7月至11月間,曾陸續發生阿米巴性痢疾及結核病,被衛生局公告為法定傳染病疫區。衛生局人員實地訪查後亦發現,堂內的衛生條件極差,5個樓層收容了約500名的精神病患,但是工作人員卻不到20人,甚至有病患被用鐵鍊綁在床柱,地上滿是黃色排泄物。高雄地檢署亦表示,堂內8年來共有97人死亡,平均每年死亡12人,且龍發堂移送資料中疑似有登載不實情形,將進一步釐清確切死因。

依我國「精神衛生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對於病人不得有「身心虐待行為」;此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75條亦明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身心虐待、限制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之行為。對於違反規定者,「精神衛生法」第57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90條,均設有相關罰則。

聯合國大會於1991年公布的「聯合國保護精神病患者與改善精神保健原則」,其中亦明定:(一)所有精神病患者均應有權受到保護,不受剝削、虐待和有辱人格之待遇。(二)每位患者均應受到保護,不受不當施藥、其他患者、工作人員或其他人的凌辱,或造成精神苦惱、身體不適的其他行為的傷害。(三)每位患者應有權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接受治療,並且得到最少限制性或侵擾性而符合其健康需要和保護他人人身安全需要的治療。此外,200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也希望能夠「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其中第17條及第25條並明定:「身心障礙者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身心完整性之尊重」、「提供身心障礙者因其身心障礙而特別需要之健康服務」(我國已於103年8月20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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