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教育部又做了什麼事情?教育部在法規上是做了些努力:制訂公告了「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針對違反學術倫理的種類、利益迴避、以及列名作者等原則,做了清楚的規範。對於違反學術倫理的種類有明確的定義說明,比起科技部的「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中所述及的,清楚且詳細。在迴避原則的規定上,也比科技部的規定詳盡。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增添了被檢舉人得申請特定人員迴避,其中有一項是「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很適用於解決此次臺大造假事件中,各級調查小組的召集人身分是否適合,這類受各方非議之問題。此外,教育部在學術倫理案件的處理方式上,增加「學術倫理案件,涉及國際聲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者,或涉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規定處理。」(註:亦即由教育部逕為處理)很清楚的,也是因此次臺大校長涉案所引發的調查中立問題所做的補強措施。
然而,在此次的臺大醜聞中,不論是科技部、教育部或是臺大所做的調查報告之公信力受到各方質疑的原因,除了利益迴避與校長行政權力干涉的缺陷之外,更重要的根源在於調查方法過於簡略粗糙,僅憑對於涉案人員的口頭或書面詢問、被動的接受涉案人員所提供的資料之外就無其他採證作為,完全缺乏主動至爭議論文的研究處所進行實地調查,以及主動查扣相關實驗的原始資料之採證作為,因此就衍生出了諸多關於造假責任歸屬的爭議問題。
誠然進行實地調查與採證牽涉到許多與隱私和人權保障的相關議題,但正因為如此,才需要官方單位,包括行政與立法,共同努力來完備所需要的法源依據。但是,一年過去了,完全未見任何官方單位著手進行相關工作。以此次臺大造假事件所使用的犯案手法之低劣,僅是剪貼修圖捏造實驗圖表的招數,就讓臺灣的學術倫理調查進行得灰頭土臉、毫無章法。將來若是要處理關於實驗材料造假、數據分析手法造假等等犯案手法更狡詐的造假犯罪時,臺灣的學術界屆時是否就兩手一攤,完全束手無策呢?
最後,整起事件迄今最令人感到失望的是,臺大、教育部、科技部在面對學術論文造假這等嚴重的醜聞事件中,從頭到尾都只關注在「有無違反現有法律規定上」;事後的補救措施也都僅止於文獻引用、資料處理、圖表呈現等技術上的問題,無視於這是學術求是求實的價值崩落、基礎倫理與道德教育的失敗!官方的所有作為,都只著眼在希望新聞風暴過後就一切如常的虛浮應付。總括說來,這才是經由此次事件所暴露出的,臺灣學術界的最大危機。
下一年,我們能夠更樂觀嗎?不論是造假論文該如何撤稿、違反學術倫理的案件該如何調查、學術倫理教育該如何加強,從這幾個面向來看臺灣的學術倫理,以現今各界一切均已雲淡風輕的樣態來評論,這個問題的答案無疑仍是悲觀的。
*本文原刊《通識在線》。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