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律師錄取率一向採取嚴格標準,即使在考選部前任董部長的努力下,也只提升到10%左右。而司法官或其他法律相關的證照考試,錄取率更低。結果就是,每年全國法律系畢業生,能從事有證照或公務員資格法律工作的人,大約也不會超過20%。也就是說,法律教育培養出來的畢業生,有八成無法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無論怎麼看,這都是一個非常浪費資源的現象。而考選部現在卻不顧各界反對,毅然決定要把門檻變得更嚴格。作為一個大學法律系教師,看著學生們努力卻沒有出路,同時又看著台灣明明欠缺法律人才卻又不要律師,真是無限感慨。
法律教育應該是一種專門職業人員的培養教育,而不是一種通識教育。它與醫學教育類似,預設進入這個系所的人,將來都要從事特定行業。所以在大學教育時期,就該致力於涵化這門行業的專業倫理與價值,培養學生在典範內批判思考與實務操作的能力,並且以大量的實習時數,讓實務與學術相結合。畢業之後,這個科系的人既然經過嚴格的職業訓練,應該大部分都能投入這個職業。在這種「專門職業訓練」的模式下,學校教師應該嚴格要求甚至大量淘汰不合格的學生;教育內容應該要與實務操作相結合,使每個學生都能嫻熟搜尋、分析、研究實務的法律問題;畢業前的實習應該是學生們最在乎的訓練,因為那很可能影響了學生將來能否找到好的工作機會;律師事務所或各公司的法務部門也會樂意讓法律系學生來實習或見習,以便提早「訂下」優秀有潛力的學生。
但現在這個理想的圖像,在「低錄取率」之下根本就無法實現。以我在歷期「律師職前訓練」授課的經驗來看,四所法律系畢業生(政大、東吳、台大,與台北大)佔了絕大部分的律師名額—相信在其他考試也差不多—而其他學校的畢業生加起來也遠遠不及這四所,甚至有些學校的法律系可能一年連一個考上的應屆生也沒有!在這麼低的錄取率下,「四校以外」的法律系學生連「從事法律職業」的企圖心都很低。而前端「四校」的法律系學生也滿腦子只關心「能不能通過考試」。結果呢,要嘛是不在乎學校的教學與成績;要嘛是只急著學習「考試用」的知識,而非實務或學術。許多學生覺得,學校教育與實習,除了「文憑」外,都跟我的前途無關—因為考不上的話,再好的理論或實務,都是廢話。我尊敬的已故恩師法治斌教授就曾感嘆,法律系學生考上前惶惶然不知所措,考不上就如同喪家之犬,考上了則驕其妻妾。不少律師怪罪學校沒把學生教好,「實務上不好用」。這是吾等大學教師要檢討之處。可是,律師大德們,在這種考試制度下,很難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