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就產生了最壞的結果:法律系學生對學術與實務訓練都沒興趣,卻汲汲營營於補習或準備考試的讀書小組。學校裡最「認真」的學生,對學術、批判、司法實務訓練,都興趣缺缺—他們僅對「考試」認真而已。偏偏錄取率越低,這種學生的「理性」思考就對他們越有利。最後,能通過低門檻錄取率的考生,恐怕也不一定就是最有能力當律師、司法人員、法制人員的人才。
相信法律系教授、律師、司法人員、法制人員,或各公司的法務人員,都非常瞭解一件事:「考試用」知識與「實務用」知識,天差地遠,甚至相互牴觸。大規模考試有其本質限制,它只能做基本門檻的篩選,而無法具有細緻的鑑別力。它不容易考出「分析複雜問題」的能力,也很難測試出「聽了客戶陳述就抓出重點」的本事,更不能保證考試高分的人具有搜尋資料「把不懂的弄懂」之實力。
支持降低律師錄取門檻的人,會強調現在律師已經「太多了」。就如蔡部長所云:「市場消化不了這麼多律師,律師界哀鴻遍野、流浪律師日增,已成國安問題」。然而,考選部是否曾做過真正的實證研究,證明我們的「市場」需要多少律師?現在真的「消化不了」?事實上,台灣社會對法律專業的需求非常高,重點恐怕是要設計一套機制,讓公私部門把「法律」當成決策或行為「前」的一個必要考慮,而非只有在面臨訴訟時才想要找律師。試想,全國各機關學校,都有政風、人事、總務、會計,為何卻沒有將法制人員(政府律師)當成必要配置?各公司都有會計、人資,卻未必有法務部門。如果在各種制度中,將「內部法律審核」當成究責或審核的一環,那法律實務工作者的需求量難道還少了嗎?多少公司或學校,一個法規或契約都寫不出來,這像話嗎?一個法治國家,凡事考慮法律,天經地義。怎麼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對法律的想像還只是「訴訟」,而且還加上傳統「訟則凶」的落後想法?
就算考選部真的能證明律師「太多了」,也未必該用考試來當篩選門檻。第一種因應方法是從市場角度來看問題,讓拿到律師執照的人,自行瞭解法律行業生態,自己找出路—民刑事訴訟市場太小,那難道不能從事其他法律工作嗎?國家並沒有義務擔保人人當律師又有錢可賺,但是把「資格考」門檻升高,限制人民的工作機會,正當性就比較可疑。另一種因應方式則是從前端控制法律系所的數量—既然市場這麼小,為什麼要開放十倍的人來就讀?前者是請法律系畢業生「個人」為自己負責;後者則是教育部主責事務。無論如何,八、九成的法律系畢業生「用非所學」,而學校教育無從施力(因為大學總不該為考試而教學),考上的學生通常又沒有實習經驗與寫狀能力,既不能文又不能武,這樣的局面擺明了是「多輸」!
相信考選部與其他倡議降低律師錄取率的人,其實也都出於健全律師執業環境的善意考慮。但如今的法律教育、法律考試,與法律執業,三者切分各自為政的結果,造成的是學生們花上無數時間投注在無用的考試之學。教育、政府,與實務界,真該好好合作來思考怎樣做結構性的改變。否則。看著這些學生拼命讀書,追求正義與理性,卻要在這種既不公平也不理性的泥沼裡打滾,浪費智能與精力,實在不忍。魯迅的《狂人日記》暗指仁義道德的字縫裡看出來都寫著「吃人」兩字,我們的學生們會不會也感染了這種感覺?—你們教授部長資深律師們滿口的正義嚨是假,以後我考上後也要吃人!我真的很想喊著魯迅在這部小說的最後一句話:「救救孩子……。」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原刊《筆震》論壇,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