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身心障礙者最基本的「進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的行動自由,國家都沒有積極予以保障外,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12條亦進一步明定,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身心障礙福利預算,並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每5年針對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辦理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要求各級政府應以調查報告為依據,按年「從寬」編列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然而,包括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苗栗縣、雲林縣、南投縣、屏東縣及澎湖縣等9個地方政府,於101年至104年的公務預算中,均未編列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經費,基隆市政府則自102年起即未編列公務預算,均明顯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明文規定。更離譜的是,有的縣市政府竟然私下將相關費用挪用,作為行政雜支的費用支出,例如用來支付公務手機、茶葉、咖啡豆、衛生紙、盆栽等費用,更誇張的甚至還有挪用作為基金承辦人員的自強活動費用。
近年來,義務機關(構)均已逐漸依法進用足額的身心障礙者,導致所繳納的差額補助費逐年減少,使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本法第43規定參照)亦逐漸短缺,因此,中央主管機關除應督促地方政府改善無障礙設施與設備不足之情況外,亦應儘速督促其依法從寬編列相關預算,才能有足夠的資源,真正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的相關服務,否則所謂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無非只是選舉時的口號罷了。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