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隨著資通技術的不斷進步,以及伴隨高齡化社會而來的大量醫療需求,衛福部於通盤考量後,亦認為放寬醫師以視訊等通訊方式進行診療,確實有其需要,因此乃依據醫師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日前擬具「通訊診療辦法」草案,並於今年1月10日對外公告,預計最快3月份即可正式上路。
草案中在現行的16個縣市、53個鄉鎮以外,預計再放寬約40個偏僻地區(以花蓮縣為例,即擬增加花蓮市、鳳林鎮、玉里鎮、新城鄉、吉安鄉、壽豐鄉、光復鄉、豐濱鄉、瑞穗鄉、富里鄉),內容並包含以下規定,例如:(一)明確定義並放寬醫師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特殊情形,包含「急性住院病人,依既定之出院準備計畫,於出院後三個月內之追蹤治療。」、「住宿式長照機構與醫療機構訂有醫療服務契約,其住民之病情需該醫療機構醫師診療。」等情形。(二)為了更進一步保護病患權益,草案中亦要求醫師所屬醫療機構應事先擬具通訊診療實施計畫內容,並經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實施;通訊診療過程,應全程確保病人之隱私權受到保護,以及病人方之醫事人員執行通訊診療醫囑時,應將執行紀錄併同病歷同時保存等相關配套措施。
雖然有論者認為,草案中亦應一併考量如「外出復健」、「送藥到府」、「精神科病患是否亦應一併納入遠距醫療」、「如何解決離島偏鄉地區的數位落差」,以及「應盡速研擬實施遠距醫療時,應否錄音、錄影,以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等問題。當然,草案內容有時確實難以一步到位,在上開事項外,亦建議衛福部可考慮進一步針對如何有效進行事後的監督查核,以及適當給予獎勵措施等事項為更細膩周全之規範。但無論如何,「通訊診療辦法」已經勇敢邁出了一大步,對於偏遠地區需要醫療照顧的民眾,除了平衡城鄉醫療資源的分配不均外,亦可掌握寶貴的治療先機,對於病患提供及時且有效的醫療協助,仍值得給予肯定。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