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安觀點:中選會應公平合議審定婚姻公投,落實直接民權

2018-03-13 06:30

? 人氣

許牧彥表示:其實「同性戀朋友」跟男女異性一樣有結婚的自由,同志也可以選擇與異性結婚:「但他們不要,我們尊重……748給予同性結合的自由,這是748給他們的優惠,我們並沒有意見,我們並不是古板、頑固、沒有意見的……同性戀者可以跟異性結婚,這自由絕對沒有被剝奪。」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如許牧彥來函論點:

1、按傳統的、字典的文義,「婚姻」是「男女結合」、也就是「異性結合」。

2、所以,「同性婚姻」是邏輯矛盾的名詞,宜用「同性結合」取代。 

3、名詞定義的釐清完全無損於748釋憲保障「同性結合」的意旨。

我的提問:

1、同性戀者有「婚姻」自由嗎? 答:有。

任何人都可以跟異性結婚。只是這不是同性戀者要的。所以,748釋憲文要求立法保障「同性結合」。 

2、「同性結合」=「婚姻」才是合乎基本人權嗎? 答:不是。 

根據2007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日惹原則,「同性結合」與「婚姻」都是建立家庭的形式。所以,「同性結合」建立家庭是基本人權;「婚姻」(也就是異性結合)建立家庭也是基本人權。但是,「同性結合」=「婚姻」不是基本人權,也把兩種產生家庭的原因搞混了!(以上引自謝孟穎,風傳媒「同性戀可以跟異性結婚,這自由沒被剝奪」政大教授激動反對「同性婚姻」)

20180309-婚姻定義公投聽證會,政治大學商學院助理教授許牧彥。(甘岱民攝)
婚姻定義公投聽證會,政治大學商學院助理教授許牧彥。(甘岱民攝)

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目的在回歸直接民權

《公民投票法》的立法原意,本為使人民藉由公投行使直接民權,同時也可限制立法機關的權力。我國憲法中,「主權在民」是憲政的基礎。過去除了總統、國民黨和民進黨成功提起公投案外,但不論是何種提案,均因《公民投票法》中過高的門檻和公投審議委員會,屢次硬生生將民意擋下。

縱觀各國的公投設計,這個機制的存在是有檢討空間的,因為,若一個公投議案能獲得超過十萬人的初步連署,可見其已獲得一定的認可,但是這個機制卻又再讓少數的委員來否決數十萬人的連署結果,有違公投法當中設立「連署門檻」的初衷。因此,新修定公投法之精神,對於「公投審議委員會」如「太上皇」般可以否決、認定公投提案的,所以在公投修法中廢除。同時也賦予行政院有發動公投之權力,認為有進行公投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即可交由主管機關辦理投票。行政院之提案若經立法院否決者,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不過,關於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則排除修憲及領土變更案等敏感議題,回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處理。

同婚新法創制、人民有權複決

中選會不是「公審會」復辟,不是鳥籠審查應予迴避!唯有還權於民、不能侵害人民直接民權;同志非同性,同性婚姻亦可達到永久結合之目的,是沒有違憲,中選會模糊焦點是違憲。因此如何落實人民創制複決、回歸直接民權才是公民權行使公投法之真諦。

對於3月9日下午中選會進行「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公投聽證會,由中選會委員許惠峰主持,幸褔盟理事長曾獻瑩、幸褔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為提案代表出席,律師裘佩恩、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韻茹、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廖福特、政治大學助理教授許牧彥皆出席發表意見。

下一代幸福聯盟主張提出同婚新法創制、人民有權複決,中選會應將人民的權利還給人民,使人民得以行使「直接民權」,莫再藐視民意。許惠峰表示,中選會並沒有權限說何者為違憲,只是要確認該案到底是屬於創制或複決,「中選會是合議制,一定會慎重考慮大家的意見」。同時幸福聯盟也呼籲,應將重大爭議的議題交付公投,莫再由少數人代替全民決定。

*作者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碩士,教育工作者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